湖南去年审执结行政案2.7万件 结案率92.4%

2019-08-15 15:16:40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陈凤 陶琛 邱杨雨生]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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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

长沙晚报8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陈凤 通讯员 陶琛 邱杨雨生)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32.6%。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并公布多起典型案例。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行政案件27525件,结案率92.4%。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率仅1.21%,案件质量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强制、征收补偿、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

《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3年来,全省法院行政收结案件呈现以下特点: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增速放缓,结案率不断提高;各市州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和增长幅度不均衡;涉诉领域和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无效起诉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同比有所下降,但判决撤销的案件数及涉土地、征拆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仍相对较高。

湖南法院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断加大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撤销或变更;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令其限期履行;对被告不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依法先予执行并及时判决,加强对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对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民生类的行政争议案件,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全省法院通过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32.6%,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判决败诉的案件分别为498件、348件、151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33.5%、23.3%、10.2%。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64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典型案例

1.市民诉请公开《会议纪要》被驳回

法院: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2017年9月,王某雅向长沙县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长县办纪29号《会议纪要》。9月21日,长沙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王某雅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是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王某雅对长沙县政府的告知不服,向长沙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7日,长沙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月1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长沙县政府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决定予以维持。

王某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长沙县政府不公开长县办纪29号文件和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2018年5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王某雅的诉讼请求。

王某雅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雅向长沙县政府申请公开的长县办纪29号《会议纪要》,由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制作,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长沙县政府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王某雅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无着落

法院:工伤保险管理局先行支付

吴某光是湖南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的职工,该煤矿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没有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给吴某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12年10月,吴某光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病、肺结核,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4级。此后,吴某光向涟源市工伤保险管理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涟源工伤局援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要求吴某光先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吴某光向塘边煤矿申请,但塘边煤矿拒绝支付。吴某光又向涟源工伤局申请,但该局迟迟未给付。吴某光不服,诉至法院。

2016年1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涟源工伤局依法审核并支付吴某光的工伤保险待遇。涟源工伤局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涟源工伤局仍不服,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宜认定该规章合法有效,应予适用。法院责令涟源工伤局依法核定并先行支付吴某光的工伤保险待遇。

3.智力残疾人士未获得分支户安置资格

法院:责令依法安置

2012年3月,李某一家居住地因常德卷烟厂异地改造工程被征收。在安置过程中,因安置房建设滞后,武陵区政府不能按时提供安置房,遂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地拆迁现场调度会,形成了《关于烟厂异地改造工程白马湖区域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规定,以公寓楼建成、拆迁安置户分房抽签之日为界定,烟厂项目白马湖区域内,已拆迁的多子女世居户子女在抽签之日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仍享受拆迁政策规定的相应的安置资格。2018年1月,公寓楼建成分房抽签,李某(智力残疾)已满26周岁,但未获得分支户安置资格。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进行安置时已年满26周岁,达到法定婚龄,在安置时除享受一个原拆户资格外,应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且《纪要》内容已告知各被征收人,具有行政允诺的性质,政府应执行《纪要》的规定。判决认为李某享有分支户安置资格,判决责令武陵区政府对李某的分支户安置资格作出确认并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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