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桂东通报7起扶贫领域不实信访举报典型案例

2019-07-11 19:30:51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印奕帆]
字体:【

近日,桂东县纪委监委通报了 7 起扶贫领域不实信访举报的典型案例。

1 关于澄清对青山乡罗家村村主任郭良军涉嫌违纪等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4 月,群众实名举报反映青山乡罗家村村主任郭良军参股承包修建罗家村大水口组公路和向村民索要修路费等违纪问题。经查,罗家村大水口组公路系黄某某、罗某等 2 人承建,未发现郭良军存在参股现象。罗家村大水口组公路修建期间,公路未规划到户的村民自愿自费聘请黄某某等人将公路修建到户,相关费用由村民自行交给黄某某,郭良军没有向村民收取修路费,举报问题不属实。县纪委监委已在青山乡罗家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2 关于澄清对沤江镇沤菜村原村主任何德忠相关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4 月,群众通过网络匿名举报反映沤江镇沤菜村原村主任何德忠克扣发放村民土地征收款的问题。经查,2017 年 6 月 29 日沤江镇财政所拨付 76 万元征地暂借款到沤江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沤菜村账户,2018 年 2 月 3 日征用了沤菜村松山组和黄洞村下黄洞组 7 户村民土地 9.096 亩,共计征地款 36.384 万元,已经全部拨付到村民的直补账户,剩余的菜土征地款现一直存于沤江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沤菜村账户,沤菜村一直未使用该款项,不存在克扣村民土地征收款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已在沤江镇沤菜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3 关于澄清对沙田镇南边村相关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5 月,桂东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监督检查中收到群众反映沙田镇政府承诺补偿南边村冲里联建点搬迁户门前道路整修资金,但不予理睬的问题。经查,2015 年 9 月,南边村村民郭某某等 7 户人在冲里组建房自筹并实际支出 15265 元整修到户道路。2016 年 3 月,沙田镇政府需要使用该道路在冲里建一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经协商承诺将该段道路整修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去,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从该项目资金中予以解决。现已完成冲里联建点项目验收,正在向相关单位办理报账手续,沙田镇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不存在不予理睬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已在沙田镇南边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4 关于澄清对东洛村村干部违反群众纪律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1 月,东洛乡东洛村群众李某某来信反映,其生活贫困,但该村村干部违反群众纪律,没有将其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低保户的问题。经查,李某某系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近年来一直享受了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贴,根据 2017 年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印发《关于对脱贫攻坚集中清理过程中部分问题的答复》(湘扶办函〔2017〕78 号),明确五保户不纳入贫困人口,该举报问题不属实。县纪委监委已在东洛乡东洛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5 关于澄清对沤江镇大坪村违规收取平地基挖机施工费相关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5 月,桂东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监督检查中收到群众反映沤江镇大坪村黄屋场安置点,村支部书记胡茂荣收取 4 户搬迁户各 1500 元的平地基挖机施工费,村干部存在乱收费的问题。经查,沤江镇大坪村黄屋场组分散安置点安置了 4 户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按照桂办发〔2016〕4 号文件《桂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每个安置点少于 5 户搬迁户的视同分散安置。对于分散安置的搬迁户不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费用。2017 年大坪村黄屋场组分散安置点开工建设时,4 户搬迁户请求村里帮忙联系挖机进行土地平整并协商同意平摊请挖机施工费用。之后大坪村支部书记胡茂荣联系了本村桥下组的挖机师傅王某某对分散安置点的土地进行了平整,代收 4 户搬迁户每人承担的 1500 元费用交给了王某某,并不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已在沤江镇大坪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6 关于澄清对原江背村村主任邱甚寒相关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5 月,桂东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监督检查中收到群众反映邱甚寒在任村主任期间同时担任易地扶贫搬迁联建点项目理事长,违反相关规定,涉嫌兼职取酬的问题。经查,2014 年 6 月,邱甚寒当选为江背村村委会主任;2016 年 2 月,原江背村合并到齐云山村,邱甚寒卸任原江背村村主任。2016 年 12 月,邱甚寒被选举担任杨家、因里易地扶贫搬迁联建点项目的理事长,符合村支书、村主任不得担任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规定。县纪委监委已在普乐镇齐云山村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7 关于澄清对原县房产局把关不严相关问题的不实举报

2019 年 5 月,群众实名电话举报反映原县房产局把关不严格,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扶某某享受公租房政策的问题。经查,2016 年 7 月 21 日,扶某某向原县房产局递交公租房租赁申请及资料,等候公租房配租。2018 年 12 月,原县房产局等部门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联合审查时发现其名下位于东城一品有一处房产,后经核实,是离婚前以其名义所购,2016 年 7 月 20 日办理离婚时,协议明确归男方所有,扶某某符合公租房租赁规定。县纪委监委已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开反馈调查情况,对该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潇湘晨报记者王欢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