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长购房进行规范

2019-07-05 10:04:03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焕明]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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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长购房进行规范

符合限购政策的个人可购一套住房

长沙晚报7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记者今日从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印发《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境外个人符合长沙限购政策的,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可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的,不受面积和套数的限制。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是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进行规范和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在长购房必须符合长沙现行限购政策。

记者了解到,2015年,住建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允许有资格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国内购房。去年,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台湾人才来湘就业创业,与湖南居民同等享受就医、购房、社保等政策。为此,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经报请市住建局同意,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做出了相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前提是必须符合长沙现行限购政策,旨在维护长沙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限购政策的贯彻执行。”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规定,境外个人在长沙购买商品住房,同样需要符合非长沙户籍人士在长沙购房的要求,即在长沙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境外个人获得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绿卡的,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境外个人属于在长重点企业中集团(总部)派驻高管及科研、生产技术骨干的,其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园区重点企业人才购房流程办理。

境外个人在长沙范围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受面积和套数的限制;在非限购区域范围内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具体规定由非限购区域当地政府或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明确)。

通知明确,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资料包括:境外个人为港澳台居民,提交在境内工作、学习或居留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其他境外个人,提交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关于境外机构购房,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在长沙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但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限制。在申请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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