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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华声在线3月27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周帙恒)今天下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书面审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套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体制机制,将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6项重点任务。其中,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我省将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为了解决待遇水平和缴费水平低的问题,我省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待遇。同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提高个人缴费。《实施意见》还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允许补缴中断缴费年度保费,提高个人账户存储额;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增加个人账户基金收益。
为解决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的问题,我省一方面将建立与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和地方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适时提高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个人长缴费、多缴费;另一方面,将强化缴费约束机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按时缴费的,延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核定待遇的,不允许补缴,约束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