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文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严禁“掐尖”选生源

2019-03-15 08:44:16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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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文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严禁“掐尖”选生源,不得收“择校费”

长沙晚报讯(全媒体记者 徐运源)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近年来,少数民办学校法治意识淡薄,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为此,《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同时要按照消除大班额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大班额化解工作。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通知》明确,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招生考试,不得把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作为招生依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在市民最关心的收费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以出资、品牌输出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校名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招生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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