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走在路上被砸伤,该谁负责?法院这样判

2018-12-09 15:59:46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刘笑贫]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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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12月9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市民徐女士走在路上,一辆公交车将地面的一块钢板弹起,砸伤了她的脚趾。谁该为此负责呢?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走在路上脚被砸伤

2017年7月8日下午,徐女士走在开福寺路的人行道上。司机张师傅驾驶一辆501路公交车驶过,将路边的一块闲置钢板轧得翘起来,钢板下落时刚好砸在徐女士右脚上。张师傅赶紧送徐女士就医。

经医院诊断,徐女士的右脚第1、2、3趾远节趾骨骨折。徐女士的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9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徐女士将涉事的公交车司机及公司、某隧道公司、市政管理局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

四被告皆称无责

被告张师傅辩称,他开公交车经过该路段,是履行职务行为。施工方没有把路面的钢板固定好,也没有设置围挡等安全措施,所以才造成此次事故,故本人没有责任。

被告某巴士公司辩称,该公司的车辆是正常行进,没有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道路管理方的钢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隧道公司辩称,原告在人行道上被公交车轧起的钢板砸伤,行车道不是该单位是施工围挡内,不由其负责。

被告某市政管理局辩称,原告受伤原因是被告张师傅未尽注意义务,又恰巧遇到被告某隧道公司在施工路面放置钢板所导致的事故,他们也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四被告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女士对受伤无法预见,也难以避免,故法院认定,原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张师傅对公交车在行进路上的道路与行人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且被告张师傅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依相关法律,被告某巴士公司应为被告张师傅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巴士公司及张师傅承担30%的责任。

被告某隧道公司作为该事发路段的施工方,负有较高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隧道公司承担60%的责任。

被告某市政管理局作为市政道路的管理方,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告某隧道公司在事发路段进行围挡施工作业,故可适当减轻责任。被告某市政管理局承担10%的责任。

经审查,法院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为24765.4元。法院判决,被告某巴士公司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7429.62元;被告某隧道公司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14859.24元;被告某市政管理局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247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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