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标准12月正式施行

2018-11-30 11:36:27 [来源:株洲新闻网] [作者:陈彦圻 朱纪轩]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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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11月29日讯(记者 陈彦圻 通讯员 朱纪轩)近日,株洲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 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通知》执行,市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通知》执行。

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

该《通知》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株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通知》指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株市直机关常驻地是指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等市区范围内。非在株市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株洲辖区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株洲辖区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有条件的市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安排工作餐

在城区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所在单位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就餐,不缴纳伙食费;无法在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

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通知》指出,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各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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