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首部停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 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18-11-22 09:09:34 [来源:长江信息报] [作者:郝家勇]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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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临时泊位停车不得超24小时……

岳阳首部停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

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城区增设临时停车位

□长江信息报记者 郝家勇

“停车难、行车难”如今已成岳阳市民关心、政府头痛的话题。如何解决?昨天上午,岳阳举行《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给出了答案。

从明年5月1日起,《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岳阳机动车停放将根据不同停车场性质和特点分类收费,其中就包括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上的停车收费。《条例》将成为有效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是岳阳市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各市州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停车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为机动车停车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重要遵循,将在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城区泊位缺口超3万个

随着岳阳城市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由此引发的停车难等交通问题已引起岳阳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市城管、公安、城投集团等市直部门,始终把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重头戏来抓。

2016年10月,岳阳市停车管理办公室从原隶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三级机构,整体划转升级为市城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并建立了机动车停车管理城管部门与交警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目前已成为市主城区停车管理的重要抓手。中心城区以每年新增1000个以上停车泊位为目标,在具备停车条件的人行道等地段,目前已施划了8000多个免费停车泊位。尤其是今年,重点推进了王家河大咀堤、庙前街、王家河桥东和十四中地下停车场4个停车场建设,实施火车站广场及岳阳火车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建成投用后可增加停车泊位约2000个。此外,岳阳还选取地理环境和停车条件相对较好的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等10家临街产权单位作为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试点,对4处挪作他用的地下停车场限期整改到位并已对外开放。

然而,岳阳中心城区泊位数量的增长远赶不上汽车保有量的增速。数据显示,岳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达到27.5万辆,并仍在以每年23.4%的速度向上递增。按照国家畅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如果要满足交通管理一等水平城市要求,岳阳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应达到20个/百辆车,依此推算需建有公共停车泊位5.56万个。然而,目前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仅有2.4万个,缺口超过了3万个。

针对上述问题,岳阳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此后,市城管局作为主体,开始起草《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公安局及其交警支队、市规划局等部门作为起草参与单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于2018年3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20日表决通过《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于9月3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记者翻阅《条例》发现,整个《条例》包括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停车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

《条例》对适用范围、停车设施分类、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城管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管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停车行为,公安交警部门管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停车行为,这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交警管路内,城管管路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停车设施建设,《条例》要求,由市、县两级城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停车实施专项规划》,并以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为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针对公共停车场严重不足的问题,要求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并组织实施的建设要求,以此缓解公共停车位供需矛盾;对旧城改造、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中如何建设停车设施的问题,《条例》也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市、县两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就是说,今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撤除将有一个年度计划,不再由哪个部门“任性”设置和撤除。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租与售的问题,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本住宅小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换句话说,条例实施以后,小区停车位将不能再搞“只售不租”,限制住户的停车需求。

临时泊位停车不得超24小时

针对车主们最关心的停车收费等问题,《条例》明确: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条例》还作出了“禁止停放破损严重或者失去行驶功能的车辆,以及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明确规定,以解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被长时间占用的问题。

为适用停车管理信息化发展,《条例》要求,市、县两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码管理,并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建立停车泊位数据库,为停车设施规划提供科学参考,为实现停车位手机查询、预约提供数据支撑。《条例》还鼓励单位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对社会开放的制度、授权小区停车场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制度等,以便充分利用好停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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