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处获悉,株洲市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地区的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
同时,还将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株洲日报记者 刘芳 通讯员/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