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出台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新规

2018-11-16 09:11:36 [来源:株洲新闻网] [作者:周蒿 肖永发]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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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新规,昨起实施

已许可预售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布

已申报房价3个月内不得调整

2011年5月,株洲市新建商品房市场就已经建立了“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昨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局于近日又发布了《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商品房销售价格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销售价格。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应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自2016年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来,株洲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促投资,促开工,全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按“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规定申报销售价格。

《通知》还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销售价格;超过3个月后,可以重新申报销售价格,但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申报销售价格的5%。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将“一套一标”价格表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与申报价格保持一致;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时,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全装修房还应当标示装修单价,不能只以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价 但不得低于申报价的85%

记者了解到,商品房申报销售价格经过备案,明码标价对外公开后,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否则将无法办理网签手续。但实际成交价格可以低于申报价格,不过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85%。

“目的是通过引导开发企业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成交均价,合理申报销售价格。”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结合株洲实际情况,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短期的区域性调控手段与长效机制衔接更加密切,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促进意义。

新规已于昨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株洲晚报记者 周蒿 通讯员 肖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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