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起,株洲这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

2018-11-09 09:42:39 [来源:株洲新闻网]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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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提高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我市“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听证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分批次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18年11月10日起。

二、实施主体: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有限公司

三、第一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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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时段:08:00—21:00。

五、收费标准

前2小时按12分钟计时收费,每12分钟收费1元,不足12分钟,按12分钟收费;2小时后按10 分钟计时收费,每10分钟收费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不足一个车位按一个车位计费,超过一个车位不足两个车位按两个车位计费,依此类推)。

六、减免规定

即停即走(15分钟内免予收费,超过15分钟则前15分钟一并计费)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七、公安交警、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行为的巡查监管。对违规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驾驶人自觉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占道停放管理相关规定。

株洲市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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