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018-11-01 14:08:35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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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华声在线11月1日讯(新湖南客户端·华声在线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邓圣明)记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包括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等。

日前,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给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通知》明确,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人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在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方面,《通知》分别就提高支付比例、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通知》要求,在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提高支付限额方面,将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

为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通知》明确,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通知》还要求,要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刚刚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即紧锣密鼓地推动各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包括将17种经过国家谈判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抗癌药品在湖南落地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等。特别是为推动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在湖南落地,他们积极对接协调相关部门、医院和药企,确保政策在今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比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提前了1个月。此次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方案,也是为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实惠,打好政策“组合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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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历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2013年,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省于2015年10月正式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2015年出台的《方案》中,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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