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精神病”僭越法律底线

2018-10-17 08:51:51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肖竹]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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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今报报道,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刘某,被学校个别教职员强制送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134天,其间遭到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折磨,直至跑进医院护士站打电话才得以“自救”。后经河南科技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不是精神病”。为此,刘某起诉母校和收治他的医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何谓“被精神病”?百度百科的解释是: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易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启动任何纠错机制,导致受害者状告无门。

近年,媒体披露过一些“被精神病”案例: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就被当作“精神病人”,六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虽说“被精神病”的原因有别,但刘某和彭徐两位一样,在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期间,无论作何解释,都无法“自证清白”,更休言免受心灵与肉体的双重摧残。这说明一旦“被精神病”,当事人就失去了作为公民的应有尊严与理当享有的权利。

据报道,四年前,已经工作5年的刘某通过高考考入洛阳师范学院。已经28岁的他当时是全班49个学生中唯一的男生,因与其他同学很少交流,加之又两次提出更换宿舍,便被学校怀疑有精神疾病,并让刘母带他去当地医院“看看”。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学校却坚称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医院则称入院时其监护人知情同意,治疗规范并无过错。只有在确定刘某属于精神病的情况下,才有监护人同意一说。否则,刘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无权决定他是否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事实上,刘某既没有“伤害自身”的情节,也不存在“危害他人”的行为。据此,可以推导出学校个别教职员的无端判断,以及对刘母的误导,特别是医院对刘某本人所做的长期“隔离治疗”,都有超越现行法律底线的嫌疑。

尽管有待法槌落地定音,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学校法治意识淡薄,存在随意“甩锅”的管理漏洞;更不能排除医院为了“创收”,存在滥用精神疾病鉴定权与诊疗权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曾有专家乐观地估计“被精神病”现象有望逐步终结。在大学生刘某“被精神病”进入公共舆论场的今天,一个需要关注的现实命题是,如何依法追究精神病收治机构亵渎法律的行为;怎样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确保精神病自愿治疗的原则,不被权力任意异化,胡乱解读?

潇湘晨报评论员肖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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