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公立医院收取“天价”质保金 律师:涉嫌违法应纠正

2018-08-21 23:04:3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龙腾]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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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21日讯(记者 龙腾)日前,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公告中提出40%的质保金与10%的药事服务费等细节,被指“天价”并引发网络质疑。那么,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多少合适,该不该收药事服务费,记者前往衡阳调查。

事件:

1000万配送额收取1200万质保金被指“天价”,引发质疑

今年7月底,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其官方网站及第三方平台发布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医院全年药品集中配送金额约为9000万元,根据综合评分分数入围9家为中标候选配送企业。分为9个包,每包配送金额约1000万元,合同期为3年。

招标文件称,“同意提供药品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为分包金额(按3年计算)的40%(如分包金额为1000万,则保证金为1200万),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满分12分”;“同意按年度药品配送总额10%的比例提供药事服务费,得13分,不同意的得0分。同意提供≥11%药事服务费的,加2分。”

“如此明目张胆的将质保金和药事服务费纳入到招标评分标准里并明确比例和加分项,令人咂舌!”8月初,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发文质疑该医院收取如此高比例的质保金,堪称“天价”。若按最高得分比例42%计算,3年9个配送企业的质保金总额为1000*42%*3*9=11340万元,“超过1个亿了。”

此外,该微信公众号文章还对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取配送总额10%比例药事服务费提出了质疑,称已有政策明确药事服务费该如何收取:原则上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10%通过政府补偿,10%由医院内部消化。

回应:

可杜绝配送假冒伪劣药品,还能为医院解决流动资金问题

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多少合适?该不该收药事服务费?8月16日,记者前往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调查。由于当天正值该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的开标时间,相关负责人均未在医院办公室。在衡阳市卫计委的衔接下,记者联系到该医院纪委部门一位黄姓负责人。

据了解,此次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作为先行先试的医改项目,已得到衡阳市政府及市卫计委的批复。针对网络质疑,黄姓负责人提供了一份回应文字材料。

材料中称,医院根据国家招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除基建等特殊行业明文规定收取比例外,其他行业无明确规定收取比例。作为有效保障老百姓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质保金能有效杜绝配送公司供应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等问题。同时,还能为医院解决流动资金问题,从而保障临床用药,让医院采购到更优质的进口合资药品,提高临床治疗水平,更好服务患者。

材料还就药事管理费进行解释,称此次招标采取投标方自愿形式收取,投标企业中标后集中配送业务量增大,企业自愿从自己的利润中让出一部分支持医院药事建设及扶贫等资金,并非药品的违规“二次议价”。同时,也是参照了长沙、株洲等兄弟医院的做法。

“以上两点在招标文件中都有体现,但都不是准入条件。”黄姓负责人表示,当天开标结果中有两家投标公司还主动提高质量保证金2%,一个公司还主动将让利提高1%,“可见,并非网上所说的‘天价’质保金,企业无法接受。”

声音:

呼吁叫停整改收取“天价”质保金

高额的质保金有什么后果?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透露,近年来,一些公立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配送企业时,对招标入围的企业收取数额巨大的质保金,从数千万元到上亿元、数亿元不等,一些企业囿于自有资金不足,必须通过融资方式凑齐质保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与财务成本。

在采访中,一些药品配送企业也直言质保金比例过高,并对质保金的合理使用发出质疑,“质保金万一挪作他用了,谁又能监督?”关于药事服务费,“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收取,湖南省的规定是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整个文件中根本就没有‘药事服务费’一说,为何医院还在招标文件中明目张胆地提出收取,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显然是违背政策的。”

“现在湖南不少医院在进行药品采购时都要收取质保金,也没有一个规范和标准,一顿乱收,入围企业即便资金紧张,也不得不咬牙支付,否则配送资格不保。承担不起的企业只能望而止步。”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叫停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天价”质保金的行为并责令改正,最好是制定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切实维护药企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律师说法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相关企业收取所谓高额质量保证金,其实还是保证金性质,还是涉嫌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蒋丹阳律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预留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其它行业(包括医院)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取保证金应该按照合理比例和参照现有的建筑等行业的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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