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遭业主起诉 一审判赔两万

2018-08-11 09:42:05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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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对人,房子既是栖身之所,也是温暖的港湾。但有些时候,居者有其屋,却未必没有麻烦事。

对于一些买房者而言,“追”房的痛苦更甚于买房,有的人等到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日期,却发现住进新房是“遥遥无期”;有的人满怀欣喜住进房子,结果十余年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遇到这些麻烦事,该怎么办?法院会判开发商如何担责?我们用具体案例和法官说法详细解读其中关键。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周智勇长沙报道

房市火爆,房买到手,在“追”房的过程中,偶尔也免不了遇上糟心事。

8月10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布了两起案例,买房10年仍未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原告一审获得了2000余元赔偿。因房屋验收不合格开发商无法交房,另一原告一审获得了2万余元赔偿。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一旦遇上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总叫人头疼。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逾期办证十余年,获赔2000余元

2005年3月9日,唐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星语林·名园小区的房屋,房屋总价216480元。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27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房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房产公司的责任,唐某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唐某某不退房,房产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唐某某支付违约金。

唐某某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等相关义务,并于2006年11月3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房产公司一直没有为唐某某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到了2017年10月,唐某某仍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此时,国家政策规定将房产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为不动产权证)。随后,唐某某将该房产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诉请被告该房产公司限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赔偿违约金。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手续,且于10日内应支付原告唐某某违约金2164.8元。

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遭业主起诉

2016年11月15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心区某小区第3栋某房屋,总房价852668元。其所签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房;逾期超过60日,房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7年6月7日,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该小区3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表示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2018年1月17日,王某作为原告起诉了被告房产公司,诉请被告以购房款8526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义务等。

天心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21786元;限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王某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合格房屋。

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院,此案尚在二审中。

法官说法  开发商如何担责明确合同是关键

这两个案例均是开发商违约,但判决的违约金金额相差悬殊。

案例一中,现原告按约支付被告购房款,被告则应根据合同约定为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国有土地权属证书)。现原告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属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确认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216480元的1%,即2164.8元。

而案例二中,涉案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被告在房屋交付上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21786元。

承办法官介绍,原因在于,案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按购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金责任,案例二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针对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情况,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但一定要注意维权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如果要进行诉讼,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购房过程中形成和出现的认购书、购房合同、开发商书面通知、短信息、报纸公告、销售广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备在维权时所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周智勇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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