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调整贷款政策 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贷款

2018-06-27 10:38:34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李 兰叶青] [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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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长沙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对公积金政策做了相应调整。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缴存职工在长沙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直公积金

本报长沙讯6月26日下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提升精准化调控水平,遏制投机性购房行为,经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并报主管局同意、省住建厅监管办备案,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挂钩的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取消原“单身缴存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的,如测算的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的55%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缴存职工在长沙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还强调,借款人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7〕15号)的相关规定。

该《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6月25日(含)以前已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通知》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记者刘李 见习记者 兰叶青

长沙公积金

取消“最低可贷额度20万”规定

本报长沙讯 25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挂钩的规定。

《通知》提出,取消原有最低可贷额度20万元的规定;取消原“未婚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测算出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其次,缴存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不再区分职工家庭首套房是否有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

该《通知》自6月26日起执行。6月25日(含)之前已进窗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记者刘李 见习记者 兰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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