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二手房限购政策操作新细则出炉 限购政策执行时限明确了

2018-06-26 22:13:54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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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6月26日讯(新湖南客户端·华声在线记者 张云龙 通讯员 廖亚柳)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长沙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中心制定下发了长沙市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从2018年6月26日起,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将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而在此之前,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以及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细则》指出,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此外,据《细则》内容介绍,该中心已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值得注意的是,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市民须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处理。

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原文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集体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

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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