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代管的银行卡被盗刷39万 民警犯玩忽职守罪被判缓刑

2018-06-15 09:07:32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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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代管的银行卡被盗刷39万

办案民警私自将刑拘嫌犯的手机和银行卡交给他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缓刑

贺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株洲警方拘留了一个多月,她的手机、7张银行卡均由警方代为保管。

令贺某没想到的是,在此期间,自己银行卡里有近40万元不翼而飞。贺某很疑惑:银行卡明明在警方手中,怎么会被盗刷?

遭到前夫举报,株洲女子贺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个多月,其间,由警方代为保管的银行卡却遭到盗刷。这起曾在网上引发热议的蹊跷盗刷案,嫌疑人被锁定为贺某前夫的法务代理人李某。李某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偷偷拿到了贺某的手机和银行卡,直到贺某被取保候审当天才归还。

6月14日记者了解到,当事民警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近日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卡被派出所代管却遭人盗刷

2016年8月,株洲大帝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付某向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举报:其前妻贺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委托其法务代理人李某代理其协助建宁派出所办案。11月,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对贺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立案侦查。

2017年1月9日,建宁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在长沙将贺某抓获,并对贺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将贺某的一台iphone5s手机、一台iphone6手机、一部ipad、七张银行卡、一串钥匙、一台奥迪车等物品暂扣带回建宁派出所,并将部分物品录入办案系统,登记为“代为保管随身财物”。

2017年1月10日,建宁派出所将贺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17年2月16日,取保候审的贺某发现在她被刑事拘留期间,自己的7张银行卡被通过POS机刷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支出,共计损失39万多元。“2017年1月9日,民警问我要开机密码,采集手机信息。但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密码,我没有告知过任何人。”贺某说。

根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些盗刷的钱被用于各种消费,比如通过淘宝购买无人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其中最大的一笔,被用来在一家二手车行支付一辆凯迪拉克二手车的尾款,分四笔刷POS机消费18万元,除支付购车尾款16.5万元,另套现1.5万元。

2017年3月,贺某先后向纪委、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反映,并陆续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反映银行卡遭盗刷一事。一个月后,芦淞公安分局对涉嫌盗窃贺某资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他正是贺某前夫付某的法务代理人李某。

办案民警违规将财物交给他人

判决书显示,从2017年1月9日至同年2月16日,民警王某在办理贺某案的过程中,没有将代为保管的贺某物品按规定移交内勤人员,而是超越权限,自行保管在其办公室。

那银行卡又是如何落到李某手中?根据付某的秘书周某证言,贺某被刑拘后,李某曾带着周某一起到建宁派出所,想通过民警王某看一下贺某手机里的内容,“王某就把贺某的财物给了我们,并告诉了手机密码。”周某用数据线将手机资料备份后离开,而这些财物却没有归还,仍保留在李某手中。

王某供述称,2017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贺某的手机被李某拿着离开了派出所,直到2017年2月16日上午9点左右,也就是贺某被取保当日,李某才拿着贺某的手机回到建宁派出所,将手机和卡还给王某。

民警收钱后退款未被认定受贿罪

王某除了被检方起诉涉嫌玩忽职守罪,还被起诉涉嫌受贿罪。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审理查明,为了贺某案件能得到顺利查办,2016年12月24日,李某通过微信先后五次转账给王某2.1万元,王某已于2017年2月13日将受贿款退还给付某。“2016年12月24日,李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他说付某说我办案辛苦了,要送点‘油料补贴’给我。”王某承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被告人王某已于2017年2月13日将受贿款退还给付某,并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最终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记者 周凌如 株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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