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中宣判14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106人获刑(附案例)

2018-03-23 08:02:5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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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以及具体案例。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案件5件,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0件。今天上午,娄底中院、郴州中院、永州中院等9个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4件106人,其中涉黑案件3件4人,涉恶案件11件102人。

春节前,省法院公开宣判1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此次又集中宣判3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这4起案件依法审判,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古训的生动注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文生介绍,该4起案件均是已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漏网之鱼”,4名被告人被判处四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目前,全省法院已收到举报线索5条,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为统一执法办案尺度,夯实案件审判的证据基础,各中基层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取得较好效果。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科学调度,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落实好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具体案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杨正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

(1)基本案情。上诉人杨正祥积极参加李科良(已判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邵阳县谷洲镇以及邵阳市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杨正祥参与寻衅滋事3起,致多人受伤;强迫交易3起,涉案金额718万余元。此外,杨正祥还受李科良安排,故意伤害他人,致2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恶劣。

(2)裁判结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正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我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曹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1)基本案情。2006年,被告人曹全参加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均已判刑)三兄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充当自己的“小弟”,带领“小弟”参与该组织在郴州市城区和永兴县部分乡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至2011年期间,曹全参与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5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曹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3、罗磊、周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1995年以来,李虎跃、李琛、唐君、李小毛(均已判刑)在嘉禾县不断吸收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至2005年初,该犯罪团伙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罗磊、周挺成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06年至2009年期间,罗磊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2起,致1人轻伤,并开设赌场;实施非组织犯罪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周挺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积极参加非组织犯罪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微伤,严重地破坏了嘉禾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对罗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对周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4、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3年加入刘俊勇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一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1起,致使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抢劫1起,抢得赃款400元,严重危害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刘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四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县城及周边城乡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欺压百姓,甚至涉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是扫黑除恶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以上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逃人员。上述案件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黑犯罪,决不放过任何漏罪漏犯的鲜明态度。

(二)恶势力犯罪案件

5、张明等10人抢劫案

(1)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张明组建名为“忠义堂”的QQ群,被告人石某、吴某、杨逵等人先后成为“忠义堂”抢劫集团的成员。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张明的授意下,该犯罪集团持刀和钢管在吉首市城区抢劫麻将馆19次,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稳定。

(2)裁判结果。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以张明为首的“忠义堂”有首要分子,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犯罪有组织化,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短短的3个月内抢劫19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首要分子张明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余成员均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

6、毕维等15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毕维、毕明明、曹林辉等15人在湖南省新化县境内累计实施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未遂)并开设赌场,致1人重伤,严重危害了新化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毕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毕明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曹林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追缴毕维、毕明明的违法所得。

7、徐某等10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案

(1)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徐某、蔡烨、陈耀等10人在湖南省汨罗市先后实施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1起,并容留他人吸毒和开设赌场,致1人死亡、1人轻伤、10人轻微伤,涉案金额10余万元,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蔡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陈耀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王广龙等10人赌博、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聚众斗殴案

(1)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广龙、杨韬、封正良、封昌亮、蒋其宾、周小晶、黄春燕在蓝山县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被损毁财物价值近6万元,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数百万元,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裁判结果。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王广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杨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封正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王广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第6-8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安排人员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且以暴力讨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参与犯罪的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赌博及因赌博滋生的恶势力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9、被告人何锋、黄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锋、黄某某等11人结伙在安仁县县城及该县永乐江镇、青溪桥镇等地的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5次,致6人轻伤、1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2次,被损毁财物价值1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谭明明因QQ聊天发生口角后,纠集人员携带砍刀将谭明明砍成重伤。

(2)裁判结果。安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起案件参与的犯罪人数多,犯罪次数多,系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安仁县法院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被告人欧阳爱平等1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

(1)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欧阳爱平、欧阳奇、薛友良、谢觉语、王飞龙等12人因争夺邵阳至洞口客运线路和赌博发生纠纷,纠集多人共持械聚众斗殴3次,致1人重伤,4人轻伤;寻衅滋事作案2次,致1人轻伤,造成财物损毁2802元;欧阳奇等人非法拘禁2人,并以威胁和殴打相威胁,向对方索赔5万元,致一人轻微伤。王飞龙还伙同他人在洞口县多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搞“大吃小”赌博,并高利放贷,非法获利7000余元。

(2)裁判结果。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欧阳爱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欧阳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薛友良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谢觉语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王飞龙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11、被告人孙亮华等1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孙亮华、蒲兴毅、欧阳亮等人因赌博、会车等琐事在邵阳市洞口县石江镇共持械聚众斗殴4次,致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损毁车辆1台,鉴定价值为63750元;被告人蒲兴毅、欧阳亮为报复泄愤,持枪、管杀等械具将他人家门窗及车辆损坏。2017年5月,同案人李轩兴(在逃)因与叶奇杨在开设赌场时发生冲突,指使被告人孙亮华等人持西瓜刀将叶奇杨砍成重伤。

(2)裁判结果。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孙亮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第10-11起案件被告人试图通过暴力抢夺客运线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方式巧取豪夺获取经济利益,造成多名被害人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本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该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

12、肖硕奎等13人非法拘禁、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

(1)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肖硕奎、肖季松、刘泽宇、龙小锋、肖朗、黄细雄在娄底涟源市随意殴打他人18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次,驾车拦截他人1次。被告人易独枝、邱纯、吴锋、吴建立、龙建鹏非法拘禁他人1次。肖硕奎、廖丽还非法持有短管及长单管猎枪共3支。被告人肖硕奎、龙小锋、肖季松、黄细雄和廖丽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次。肖季松明知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财物帮助他人逃匿。

(2)裁判结果。涟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肖硕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肖季松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泽宇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龙小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收缴易独枝、邱纯、吴建立、吴锋和龙建鹏的违法所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肖硕奎等人在娄底涟源市横行乡里,当地较多村民遭到肖硕奎等人的欺凌,肖硕奎等人还多次在KTV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且肖硕奎还涉枪涉毒,人身危害性较大。本案的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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