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出台

2018-03-22 06:43:1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曹娴]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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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出台

实现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共38个省直相关单位环保责任的全覆盖

华声在线3月21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 曹娴)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一规定一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

我省上一个版本的“一规定一办法”是2015年作为试行文件制定出台的,在过了2年有效期后,经过修改完善,省委、省政府于今年1月30日正式印发这两个文件。

邓立佳介绍,“新版”出台,是因为中央有新精神,实际有新需求,工作有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思想,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目前我省各地仍存在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等现象,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分工不具体、责任不明确。

与“旧版”相比,“新版”在文件结构和内容上都有一些变化。如,《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从过去的六章十六条增加到九章二十六条,实现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共38个省直相关单位环保责任的全覆盖。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县级以上党委环保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委环保工作责任和省委工作机构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环保工作责任。将当前环保工作新情况、新任务明确分工,如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受污染地块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清理整治等任务。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立了新的“生态环境部”组建。邓立佳表示,在我省环保工作职责尚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此次出台的“一规定一办法”上来,切实履行自身环保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环保首次列入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华声在线3月21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 曹娴)新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首次列入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在今天举行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规定一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省监察委第十监察室主任易忠民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将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当前监督执纪的重点,以严肃问责倒逼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着力在严格监督、强化问责、严肃执纪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去年4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我省以来,我省纪检监察机关紧扣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调查处理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和环保部门移交的典型问题。在中央环保督察过程中,我省在查办案件数、约谈人数、问责人数等方面在全国排名第一。

“一规定一办法”明确了组织部门的职责。省委组织部宣传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发言人罗缵吉表示,在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监督等方面,我省将强化教育培训,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担责;完善考核机制,发挥环保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加强监督问责,形成环保工作失责必问的高压态势。

据介绍,今年我省将对14个县市区开展离任审计,对损害生态环境、工作落实不力等需要问责追责的,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严肃处理。根据责罚相当的原则,该通报的通报、该诫勉的诫勉,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推动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主动担当作为。

园区管委会须对环境负责

包括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7项职责

华声在线3月21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 曹娴)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湖南省环境保护职责“一规定一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介绍,近年来,我省在工业园区狠抓有色、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园区聚集发展,实现集中治污,到去年底,140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28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然而,长期以来,我省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制模糊,分属科技、商务、工信、环保等多个部门管理,对下没有执法权,导致环境管理不到位。同时,过去工业园区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的现象,规划环评未完成、超标准排放等问题突出,少数工业园区逐渐沦为污染集中区。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严格要求,规定2017年底前逾期未完成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将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此,新修订的“一规定一办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须承担主要7项职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财政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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