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对方的债可不背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18-01-18 08:50:44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茜]
字体:【

离婚后,突然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莫名背上债务压力……

近些年,不少人都遇到过这样不合理的“被负债”经历。不过,未来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要合乎规定,离婚了,对方的债务也可以不背。

潇湘晨报长沙讯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在此背景下,该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明确,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记者周凌如实习生翁淑雯

解读

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界定?离婚了,一方的债务还用另一方背吗?对此,记者采访了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原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对该解释进行解读。

1.解释明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有何意义?

马贤兴表示,最高法重新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裁判规则和明晰的裁判方法。“解释既保护了债权,又规范了债权,避免了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负债’,也堵塞了虚假债务、违法债务和不合理债务的产生。”

2.共同债务包括哪些情形?什么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债务,法院会予以支持?

马贤兴解释,共同债务一部分是指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部分是家事代理权限形成的个人签署债务。家事代理就是家庭日常紧急情况下必要的债务,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不要求共签;第三部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大额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

“比如长沙某对夫妻,一方出差,小孩上学需要学费,或者有家庭成员生病,需要找他人借医药费,此类情况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但如果以买房子、买车为由,找他人借钱,虽用于共同生活,但不属于日常生活必要开支,这种情况举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至于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且被大家知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这种情况的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马贤兴补充说,夫妻双方对一笔大额债务共同签字,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这种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贤兴提醒,夫妻双方既然都签了字,双方对债务的用途和风险防范就应该尽管控、监督责任,持谨慎态度。

3.如何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

“原来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不管是分居还是感情破裂,另一方都需共同还钱。甚至出现一些极端情况,夫妻两人离婚后,其中一方为夺得财产,和别人串通伪造借据,将欠条签订日期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然后依据‘24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的配偶需共同承担债务。解释出台后,实行共债共签,签了字就得认账,事后追认的也要认账。”马贤兴告诉记者,之前是让不知情的配偶来举证,解释出台后,让他们从不公正、不合理的“被负债”中走出来。

4.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解释出台后,还希望有何改进?

解释出台后,马贤兴提出了新的期待,希望及时将解释写进民法典。“这毕竟是个司法解释,下一步还要确定界限及一些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时写进法典,希望立法能够推进共同债务的重构。”

回访

被负债百万,她希望能翻案

此前,潇湘晨报曾报道《女子离婚后背上前夫欠下的巨款,现“一案两判”》,当事人曾女士就因“24条”负债百万元。2015年7月,邵阳的曾女士与丈夫离婚。两个月后,她收到法院传票,因前夫的百万元债务问题,她成了被告。2016年5月,经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一审判决,曾女士要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月,经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1月17日,记者联系上曾女士,曾女士称,自己曾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样以“24条”为由驳回,不予立案;如今正请邵阳市检察院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但还未立案。

“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还有举证责任,对我们来说是重大利好。但对于终审判决甚至已经执行的,具体如何实施,我们还存有疑虑,希望专家能解读。”曾女士希望,她的案子能够翻案。

对于此次解释,曾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夫妻一方举债谋利,另一方不知情的,会不会算共同经营?“现在小贷公司盛行,一笔款只借几千元,这几千元不是大额债务。但如果借一二十笔,这些钱该如何判定?”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