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明确幼儿园监控向父母开放 监控应覆盖寝室卫生间

2018-01-17 09:04:19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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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虐童事件,孩子在幼儿园如何避免受到伤害,成为家长们关心的问题。

湖南拟立法明确,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向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放。1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相关条例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

潇湘晨报长沙讯1月1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长沙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主持会议。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2项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审议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文件。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永文、谢勇、刘莲玉、李友志、王柯敏,秘书长彭宪法出席会议。副省长何报翔、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列席会议。

受省政府委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胡伟林作了关于湖南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省财政厅厅长石建辉作了关于湖南省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周发源分别作的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作了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记者杨杰妮通讯员蒋素珍

焦点

视频监控拟要求覆盖寝室卫生间

本报长沙讯1月1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对学校列出免责条款以及幼儿园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在此前的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关于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七种情形的规定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学校民事免责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涉及,建议删除;有的认为从防止校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出发,规定学校的免责情形很有必要,且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西、贵州、江苏等兄弟省的地方性法规作了类似规定,建议予以保留。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对学校的免责规定,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又要照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因此,二次审议稿规定,因不可抗力、来自学校外部的第三方侵害、非因学校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非教育教学期间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等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轻、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为了突出学校在预防中的主体责任,二次审议稿特别对幼儿园的预防职责作补充规定,规范了幼儿园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卫生、疾病防控、接送、视频监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职责。

二次审议稿明确,幼儿园应当有效加强对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监督。幼儿园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户外活动场所等区域,并向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放。同时,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潇湘晨报记者杨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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