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实地考察后签下了买卖合同,不想还是买回来了一台问题机器。这让长沙市望城区某无纺布加工厂的女老板杨芳(化名)很无奈。尽管卖家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派专业人员调试了多次,机器仍无法使用,杨芳遂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对方却一再推诿。杨芳只好委托律师向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律师帮助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和解。某机械有限公司全款退货,并承担运费,杨芳撤诉。
好好的机器变成“三无”产品
“杨芳的加工厂需要一台能印水性油墨的无纺布印刷机,她在网上看到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广告,所以就去了一趟温州实地考察。”近日,杨芳的委托律师苏甜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始末。
当时,杨芳在厂家看到了想要购入的机器,注意到机器上的铭牌标记为“某某牌”,还写有型号、出厂编号等。“杨芳当场试用了机器,对印刷效果很满意。”苏甜说。
2015年3月23日,杨芳回来后,就和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芳向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某某牌三色无纺布印刷机一台,购货价格为1.95万元。
第二天,杨芳就交付了5000元订金,2015年3月31日,付清了余款。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杨芳余款后的当天,就委托物流公司发货了。杨芳还支付了950元运费。
“然而,杨芳收到机器后发现,根本不是她之前去温州看到的那台机器。”杨芳收到的机器既没有名称,又没有生产厂牌和厂址,连说明书都没有。杨芳当天就向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
退货遭拒怒发律师函
对于杨芳的质问,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派来了专业人员到杨芳的工厂进行调试。专业人员调试多次后,机器的印刷质量仍然很差,印刷品的颜色也不均匀、图案不清晰。“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对此推脱说,是油墨质量有问题。”
杨芳只好又购买了多个品牌的多种油墨进行试机,共花费了1592元,但机器仍然“发挥失常”。
因为这台“三无”机器,杨芳迟迟无法开厂营业,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让她很生气。于是,杨芳向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对方却一再推诿。
“机械公司表示,因为是优惠价格出售的,所以不能换机器,只能换给她一台二手翻新机器。”苏甜说,同时对方也不同意退货,“要退货最多只能返款5000元。”
无奈,杨芳找到了苏甜,委托她向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
在律师协调下厂方全款退货
收到律师函后,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仍然不愿协商处理。2015年8月27日,杨芳在律师帮助下,将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
杨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退货,返还货款人民币1.95万元、配件18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5元;判令被告赔偿运费损失人民币950元;判令被告赔偿因试运行机器而产生的油墨损失人民币1592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人民币2.2577万元。
“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和我们进行了多次协商。”苏甜告诉记者,她明确向对方表示,双方所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要件及内容均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我们不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还会去工商局投诉。”
在律师的反复协调下,最终,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全款退货,并承担运费。双方和解。
当年10月14日,杨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律师支招
事先多留心
质量纷争好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产品质量纠纷屡见不鲜。我们要如何更好地防范交易风险?又如何在纠纷产生后更有力地维权呢?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杨旸就这里给读者支支招。
产品合格证不能少: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既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消费者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及时检验产品:《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检验就是为了防止时间过长、保管不当而无法认定交付时产品的质量状况。逾期检验将导致产品质量责任无法确定,后期维权无门。
鉴定结论是重要依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司法鉴定是关键性的证据。在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申请产品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选择何种责任维权很关键:产品质量纠纷比较纷杂,在这种纠纷中往往存在多种责任,常见的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选择何种责任维权也很关键。比如电视机的爆炸,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就只能请求销售者赔偿,而依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既可以要求生产者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当然,请求赔偿的依据不同赔偿的标准也有不同,因此需要慎重比较、选择。
此外,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对产品及时召回。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曾晓晨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