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的儿子收礼,为何他本人不受“牵连”?

2017-10-10 16:29:56 [来源:三湘风纪微信]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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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

得知同学的父亲当了市委书记

张主任便想让同学去“美言几句”

还送出了8000元购物卡……

案例

刘某,党员,某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刘某之父系现职某市市委书记。张某,党员,某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系刘某大学同学。

2016年5月,张某拜托刘某,想让其父在自己晋升副局级的事情上给予关照,并赠送刘某8000元购物卡。刘某并未对其父说过此事。

处理

对张某的处理建议

张某作为领导干部,为职级晋升,给其同学赠送购物卡,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同时,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送购物卡,构成一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

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行为。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则不构成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认定“正常礼尚往来”行为,即要把握“礼尚往来所赠送礼物,通常数量不多、价值不高,且赠送对象是亲朋好友,不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赠送此类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对刘某的处理建议

刘某作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国家公职人员,违犯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购物卡,构成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纪行为,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要正确区分本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其一,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其二,《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强调的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只要客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就构成违纪并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不是判断该违纪行为的客观行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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