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70万,15年60万……声称能帮人轻判,结果自己获刑

2017-09-16 09:18:58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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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70万,15年60万,20年50万。”这是2014年8月3日,王某与唐某签下的一份协议内容。

2013年,永州人王某的丈夫在广西柳州市因为涉嫌制造毒品被抓,心急如焚的王某打听到在柳州做生意的唐某有“门路”。为了让丈夫获得轻判,王某请求唐某帮忙,将丈夫刑期控制在10年至15年,并且按照刑期支付报酬。

直到丈夫被判无期,王某才意识到,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帮自己“找关系”运作,甚至转移资产后失联了。

记者了解到,近日,永州祁阳县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签协议双方约定按刑期支付报酬

2013年12月4日,王某的丈夫段某因涉嫌制造毒品13000余克被柳州市公安局查获,同时还被扣押了一辆小车、黄金制品若干、一块银质怀表和现金10万多元等。

得知情况后,王某非常着急。多方打听后,2013年12月11日,王某在朋友的陪同下,特地找到了在柳州市做生意的唐某了解丈夫的案情。当知道丈夫可能会被判得很重时,王某再次寄希望于唐某,希望他能帮忙找点关系,让丈夫判得轻一点,顺便把丈夫被扣押的物品从公安机关拿出来。

唐某答应了,并且在2014年8月3日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约定:一是唐某承诺通过关系把段某的刑期控制在10年至15年;二是王某根据法院宣判的刑期支付唐某一定的报酬,报酬标准为:10年70万、15年60万、20年50万;三是段某的案件宣判前,王某先付唐某30万元订金,在宣判后,根据段某的刑期遵照第二条兑现尾款。双方还约定,如果段某的刑期没有达到第二条的效果,唐某则无条件全额退还30万元订金。

2014年8月4日,王某按照约定转账30万元给唐某。2014年10月13日,唐某又找到王某,称急需钱来跑关系,王某听后立刻又给了唐某20万元。

之后,王某耐心在家等待唐某的“好消息”。

被戳穿拖延还款,还转移资产失联

2014年12月2日,段某因犯制造毒品罪(未遂)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段某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直到此时王某才意识到,唐某根本没有为她的丈夫涉嫌制造毒品一案帮忙。王某没想到,她之前给唐某的50万元,唐某全部用于他个人的开销、赌博以及偿还其他债务。

2015年7月15日,王某再次在柳州市唐某开办的餐馆找到了唐某,要求退款。唐某声称,他已经为了段某的事花了部分资金,因为事情没办好,唐某承诺会在2015年8月16日前把45万元退还给王某,并且写下了一张借条。王某同意回去等消息。

王某没想到,之后唐某就失去联系了,唐某偷偷把他在柳州市开办的餐馆和使用的车辆等资产进行了转移。得知消息后,王某于2015年10月14日报案,同月19日,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唐某退还了王某24万元。

2017年6月12日,在祁阳县法院主持调解下,唐某的亲属与王某之间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唐某当庭退赔12万元,其余7万元由唐某亲属出具欠条,保证在2018年6月前偿还。此退赔行为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律分析 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已构成诈骗罪

在这一案件中,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唐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受民法的调整,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对此,祁阳县法院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经查,唐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的内容是非法的,且唐某没有为王某丈夫的事情帮忙,将王某支付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或偿还其他债务,唐某在承诺退款后,与他人失去联系且转移资产,以此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唐某的行为与其他的诈骗行为有一定区别,所诈骗的现金绝大部分已经退还给王某,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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