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 教辅材料总费限额

2017-08-28 09:09 [来源:株洲新闻网] [作者:何春林 王亚 王冰柔]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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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学学生即将迎来新学期,你家孩子要交多少学费?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本报对通知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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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农村学校不能组织统一代购校服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不超过50元/生每期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通知重申,农村学校不能组织统一代购校服,城区学校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价格必须按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新生入学体检费为18元/人次

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但不得再另收其他费用。

市城区直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学生伙食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餐早餐不超过5元,中、晚餐不超过10元。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收取赞助费

根据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经审批确定,一年之内不得上调。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其他规定】

退费金额按月计算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教辅材料不得超额

通知规定,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

另外,各级学校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而且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严禁“课堂内容课外补”

通知要求,教育与物价部门将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

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新闻链接】举报电话:12358、22663717

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已收的应退还给学生。

家长如遭遇乱收费,或被强制购买商业保险、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情况,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热线市物价局,12358;市教育局,22663717。 (株洲晚报记者 何春林 通讯员 王亚 实习生 王冰柔)

责编: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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