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保 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2017-07-17 07:37: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银艳 谢忠东]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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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保

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华声在线7月16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允许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将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已出台多项措施,加强受灾地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受灾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通知要求,当前,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降低缴费费率政策,努力为企业减轻人工成本负担。允许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受灾劳动密集型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发放稳岗补贴。对因灾严重影响生产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各地要加强受灾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收集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将岗位信息传递到受灾地区。积极组织工业园区、用人企业到受灾地区开展专场招聘会,吸纳受灾人员就业。

要将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需要跨地区救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此外,对防汛抗灾工作人员和受灾参保人员设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从快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保障防汛抗灾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优先处理受灾企业和受灾职工劳动纠纷案件或维权案件。对家庭受灾严重、急需返乡的员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安排带薪假期并保证其休假后返回就业岗位。对受灾严重的地区,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大的受灾地区,加大省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调剂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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