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一年分手 男方索要3万彩礼被法院驳回

2017-07-16 11:12:24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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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长沙讯 长沙的小蒋和小林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后,两人准备结婚。然而,婚前的一次意外却让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小蒋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小林返还3万元彩礼钱。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小蒋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27日,当时28岁的小蒋与26岁的小林通过百合网相识了,两人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春节期间,小蒋与小林两人有了结婚的想法,小蒋与母亲肖某来到小林家里,与小林及父母商量婚事,之后男方给付女方彩礼3万元。

2016年5月,为了能有更多的时间相处,小林从平江辞职后来到长沙,在小蒋的租住房屋里与小蒋同居生活在一起。

2016年6月13日的一次意外却打破了两人平静幸福的生活。小林因腹痛来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治疗,没想到被诊断为宫内早孕、盆腔包块性质待查。次日,小林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双侧卵巢囊肿剥除和宫腔镜下人流术,直至2016年6月20日出院。

期间,小林提出要求,希望小蒋支付医疗费。“我们又没有结婚,她的病又不是我造成的。”对于小林的要求,小蒋并不同意,两人随后产生矛盾。2016年7月份,小林提出了分手,小蒋与小林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小蒋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小林将之前收的3万元彩礼钱退回来。

判决书显示,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小蒋为与小林结婚而根据本地习俗向小林支付3万元彩礼,双方形成了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自2016年5月至小林住院前,两人一直同居生活,且小蒋承认自2015年10月与小林发生关系后,每月会去小林单位两三次。2016年6月13日,小林被诊断为宫内妊娠40天左右及畸胎瘤,其怀孕时间与双方开始连续同居时间相吻合。

“2016年6月15日,小林行腹腔镜双侧卵巢囊肿剥除和宫腔镜下人流术,对小林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而且小林在就医治疗期间,小蒋以尚未结婚拒绝承担医疗费用是导致小林提出分手的根本原因,对此小蒋负有重要过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长沙县法院综合双方同居生活及导致的后果、分手原因以及小林的身心伤害等因素,判决小蒋给付小林的彩礼30000元不应返还。

“小林在2016年5月才和我开始同居,2016年6月住院,同居时间不超过2个月,不能认定长时间连续同居。”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小蒋提起了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小林与小蒋均认可自2016年5月至小林住院前连续同居生活的事实,且小蒋自认自2015年10月份与小林发生关系后,每月会去小林单位两三次,故可以认定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记者周凌如实习生刘永强赵诗雨

如果已共同生活,彩礼未必能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根据本地习俗,给付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财物而达成的婚约。前述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适用该条规定时还应考察男女双方是否已共同生活。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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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手后产子,女子向前任要抚养费

华声在线岳阳讯“李某怀孕已6个月。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导致分手。经双方自愿协商,张某愿意赔偿6.5万元给李某作损失费。李某自行终止妊娠。”在签订了这一纸协议后,张某和李某这对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的恋人宣告分手。近日,李某却将张某诉至岳阳平江县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和张某签订协议后,张某虽依约先行支付了1.5万元给李某,但李某领取补偿费后未按约定终止妊娠,并于2016年6月生下女儿小佳。盛怒的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且要求做亲子鉴定,遂成此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认可小孩是在恋爱期间怀上的,从未提及或怀疑小孩与张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孩为李某与他人所生,根据人类生育规律及医学常识可知,即使李某在2016年3月终止妊娠,至2016年6月18日止李某在此短短3个月内不可能完成再次怀孕到分娩生下小孩的过程,所以张某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哺乳期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法院准许女方李某抚养小孩并依照法律标准判决张某每年支付小佳抚养费5965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田枝柱实习生刘永强赵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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