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7-05-24 09:14:57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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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转租需房主书面同意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斌 实习生 兰丹雅)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出租方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暴力驱赶承租人,地方政府应定期发布本地租金水平信息……日前,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维护承租人利益是其中重点内容。

无约定的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这对我们这些租房户来说,确实是福音。”在长沙某广告公司上班的向光亮告诉记者,以前房东要求按半年期缴房租,如果能改成按月缴,将轻松许多。

征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转租住房须房主书面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备案,相关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规范租赁行为方面,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在保障承租户利益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有多项措施保障出租户的权益,如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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