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9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7-05-12 10:16:33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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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讯(记者 邓艳红)昨日,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了湖南近年来办理的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由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督办的跨省非法处置280吨危险废物的“宁乡3·9污染环境案”在列,该案9名被告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3月7日凌晨,宁乡县灰汤镇洞庭村村民向该县环保局举报,附近一条县级公路边出现了一批蓝色塑料桶,里面的黑色液体正向外泄漏,散发着刺鼻恶臭。宁乡县环保局派出执法、监测人员赶至现场,发现86桶刺鼻、恶臭的液体废物。经抽样检测,发现其pH值小于2,属于强酸。根据勘察情况,现场蓝色桶装的危险废物总重约24吨,已远超3吨的刑事立案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和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在生产噻唑(用作有机合成试剂,有特殊臭味,易燃、有毒、有刺激性)等的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均属国家HW11(900-013-11)类危险废物。为节省处置费用,被告人郑会林、葛海湖等人明知彭寿保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1000元至3200元的价格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因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场所,又低价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易卫华、魏珊等人,分别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分13次将上述化工残留液送至湖南省长沙县、宁乡县、沅江市、衡山县、湘潭县和江西省分宜县非法处置。

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生产二氯丙烷、三氯丙烷、二氯一五氯甲基噻唑过程中产生了废水、废气、废液、废渣,被告人葛海湖还安排工人将废渣予以焚烧、倾倒、掩埋,共焚烧废渣约7000公斤。2016年4月22日,环保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堆放废渣的土坑内仍有2745.4公斤废渣未处置。

2017年1月1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寿保、郑会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至三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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