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法律研讨会在常德举行 两国共同聚焦破产法律制度

2017-05-08 17:38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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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常德举行。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中方协调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出席开幕式。

德方协调人、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出席开幕式。

湖南省副省长向力力致欢迎辞。

华声在线5月8日讯(记者 张鼎峰)企业破产财产如何分配?中国和德国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何异同?5月8日,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常德举行,来自中德两国的一百多位立法工作者、法官、律师和专家学者,就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讨。

中方总协调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德方总协调人、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艾睿富出席了开幕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主持开幕式。湖南省副省长向力力,常德市市长周德睿先后致欢迎辞。

“改革给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宋大涵在讲话中回顾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面临的问题,他指出,法律界人士需要在充分借鉴、吸纳世界各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中国的实际,适时调整现行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制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稳妥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海科•马斯介绍了德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和面临的问题,他从企业重整、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介绍了德国面临的情况。同时,他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速度和成效表示敬佩,相信此次交流研讨会将有助于中德两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开幕式上,向力力代表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希望湖南的法律界人士抓住契机,加强与德国和内地其他先进城市的学习与交流,结合湖南实际,借鉴国内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为法治湖南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开幕式之后,与会代表围绕“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方及其角色”三个主题进行专题演讲,每个专题由中德双方各一位发言人作主题发言。发言人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列举了一系列案例,对三个主题进行了交流和阐述。

本届研讨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德国共同举办,为期两天。2000年6月,中德两国签署《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在协议框架内,双方建立起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作为对话机制的标志性活动,每年举办一次部长级的法律研讨会,在中德两国间轮流举办。今年是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十七周年,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开创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友好对话的先例。

据了解,在湖南常德举办法律研讨会,开创了此项国际活动在地级城市举办之先河。湖南省作为中国中部的重要省份,法制建设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率先出台《湖南省行政规定》等“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颁布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规范权利运行,被誉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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