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持有“独生证”可享哪些优惠待遇?

2017-04-21 10:00:47 [来源:衡阳全搜索网]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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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官微一篇文章引起读者广泛关注,记者采访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

衡阳全搜索网讯(记者 曾雯芝)4月16日,衡阳晚报官方微信头条发布了一篇题为《赶紧找!家有这个证的人可以领一大笔钱》图文消息。文章中公布了湘财社指【2016】152号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提醒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奖励。网友纷纷留言询问: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奖励对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奖励通过怎样的方式发放?为此,记者就衡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衡阳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科长夏庆,为大家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哪些人群可享受奖励?

按照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一是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二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三是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市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四是户口迁出本市但在本市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五是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此外,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他们将享受怎样的奖励标准:?

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1、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2、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3、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也就是说,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工作单位的在退休后可以领取80元/月(与退休金一起发放或单位自行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则在年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后领取80元/月。其中,在2014年1月1日前退休的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5000元/年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也属于奖励对象。

2017年1月,已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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