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林业局原副局长贪污受贿被判两年

2017-02-24 11:09:35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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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讯(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马茜2012年,长沙首届自然生态博览会及灰汤旅游节期间,时任宁乡县林业局副局长的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摆花项目交了出去,从而获得10万元好处费。此外,郑某还曾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为自己“谋福利”。

2017年1月1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听说自己被查,将赃款退还

2012年,在宁乡县举行长沙首届自然生态博览会及灰汤旅游节期间,郑某不按正常程序,将部分摆花项目交给了套用他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唐某。尽管明知唐某可能不具备承揽资格,郑某仍然违反相关规定,让唐某顺利中标。之后,唐某为了感谢郑某给予的关照,送给郑某10万元。

这并不是郑某第一次利用职务之便,在绿化工程上为别人提供帮助,从而牟利。2010年,郑某在宁乡县豪德市场购买门面时,向做绿化工程的肖某借了10万元,但并未归还。

“后来郑某打电话说要还钱,但一直没拿钱来。因为我做的东花公路绿化项目还需要他帮忙,就告诉他这钱就不用还了,郑某之后也没有还钱。”肖某说,2011年,他通过郑某承包了东花公路的部分绿化工程,工程款需要郑某到国资公司去帮他要。工程合同还是后来补签的,也没有经过招投标等程序。之后,为了感谢郑某在项目中的关照,肖某特地邀请了他到休闲城洗脚,当场又给郑某送了10万元。

姚某也像肖某一样,从郑某手上承包了部分东花公路绿化项目。2011年,郑某直接指定由姚某承揽东花公路的部分绿化工程,并在绿化工程的实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2015年6月,郑某打电话联系姚某,让他拿58800元税务发票到办公室来,称要把这笔钱用于协调。姚某之后将报销的钱交给了郑某。

2015年下半年,郑某得知宁乡县纪委正在调查自己,担心被查处,遂于2015年12月下旬退给肖某20万元,退给唐某10万元,退给姚某58800元。

自己建房子,用公款发工资

除了从日常关照中捞钱,郑某还在绿化项目中虚构合同,套取项目资金。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郑某以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在宁横公路等绿化项目中套取国家资金44672元,据为己有。

2012年,郑某在老家建房,请了在林业局自营绿化项目中栽树的周某三人做小工。在即将获得工资时,周某等人却接到电话,让他们把为郑某工作的工时报给县林业局。周某回忆,2012年年底,郑某给他们分别打了领条,就是给郑某建房的工钱。之后,周某拿到了10662元,郑某南拿到9410元,邹某拿到12600元。原来,在支付周某三人工资时,郑某私自将周某的工钱共计32672元在县林业局自营绿化项目民工工资中虚假报支,用公家的钱补贴了他私人的支出。

此外,2012年,郑某还通过虚增他人工程款的方式,套取1.2万元。当时刘某承包了部分宁乡县林业局宁横公路绿化工程挖穴整地工作,靠着开挖机整地获得了7万多元的工钱。后来,郑某找到他,让他多开1万多元发票报销。“后来我就将多报的1万多元交给了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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