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长沙讯 日前,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台《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通知于2016年12月21日印发,即日起生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止。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商业银行作为项目预售资金存放合作银行。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该项目合作银行、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依据约定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暂停预售、网签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直至吊销预售许可证。记者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