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保护旅游者权利 具体界定欺骗、强制购物情形

2016-09-29 07:05: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文韬] [编辑:蒋俊]
字体:【

拟立法保护旅游者权利

●具体界定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情形

●明确旅游主管部门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收到投诉应在60天内办结

华声在线9月28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经过修改完善,二次审议稿突出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

当前,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象时有发生,但之前的实施旅游法办法草案对这类现象的界定不明晰。因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二次审议稿明确禁止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并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界定。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同时,实行旅游从业人员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并可向社会公布。

二次审议稿还完善了旅游者投诉反馈机制,拟明确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同时拟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60天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60天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