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带病提拔”要把好党风廉政关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谈《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邹太平 陈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于当前的换届工作有重大意义。根据《意见》要求,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角度来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把好党风廉政关,为当前的换届工作送去清风正气。”8月30日,湖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在接受《湖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
该负责人介绍,湖南各地各部门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要求,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是,干部“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虽然为数不多,危害却不容小觑。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贯彻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意见》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强调责任追究,既源头预防又全程把关,着力形成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
当前,湖南省省市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正如火如荼。各级各部门要用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让“带病”干部止步,将干部“带病提拔”发生率降到最低。
责任沉甸甸 失责必追究
该负责人介绍,站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意见》有两个突出亮点。
其一,纪委书记要在意见上签字。《意见》中称,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由之前参与联席会议,到现在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要一起在推荐人选的文件上签字,承担的是沉甸甸的责任。
其二,“带病提拔”要倒查追责。《意见》指出,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充分说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该负责人强调,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本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各级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换届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责任追究,防止问题发酵蔓延,使之长记性、守规矩,形成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强大震慑。
切实把好党风廉政关
“换届纪律这根弦必须始终绷紧。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省委的要求非常明确,我们要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党风廉政关,以此检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忠诚度和执行力。” 该负责人说。
“要紧紧牵住‘牛鼻子’,层层传导、落实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意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履行好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
“在选人用人中,要坚持‘四凡四必’。”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意见》,必须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在“凡提必听”、“凡提必查”环节中,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把党风廉政关,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提出中止选拔任用的建议,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
“要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对换届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排查再深化、再细化,确保‘零风险’、‘零隐患’。”该负责人表示,在抓巡回督查、现场督导、专项巡察和明查暗访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的作用,让换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