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10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2016-08-29 17:14:54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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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近期各地查处的全省国土资源系统10起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袁为凡收受他人财物案。袁为凡在任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投标及承揽工程项目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达8万元,构成受贿罪,已被免去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予刑事处罚,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级处分。

2.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绍邦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案。2007年4月至2014年1月,朱绍邦采取以母亲戴某某、妻兄王某某为关系人,将户口迁移到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永丰镇桃树村,并取得宅基地等手段,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款998463.12元,其中朱绍邦得499128.56元,在组织审查期间,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326000元。朱绍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征地拆迁所职工李先春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收受贿赂案。2014年,李先春在株洲市荷塘区某商品房储备地和某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项目中,明知违反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仍帮助叶某等3人多得拆迁补偿款约667万元,并先后收受叶某等3人贿赂款16万元。李先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杨军利用职权收受礼金案。杨军于2010年初至2012年底,利用分管建设用地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核、协调办理耒阳市4个项目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过程中,分5次收受项目老板及委托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目前,耒阳市纪委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

5.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花石中心所原所长赵辉平滥用职权乱收乱罚案。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赵辉平在担任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花石中心所所长期间,以办理用地手续的名义白条收取胡某办理费1万元,收取程某办证费10万元(后转为个人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赵辉平受到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怀化市洪江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工向玉凌截留挪用案。2010年至2013年,向玉凌在洪江区国土资源局担任财务负责人及工作期间,违反财经纪律,采用已经报账的发票重复报账,骗取国家财政资金5万元;假借领导名义,挪用公款24万元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以“大头小尾”虚开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侵吞公款5570元。案发后,向玉凌主动上缴违纪款113570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副科长李正誉、办事员程继芳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案。2016年1月27日,李正誉、程继芳在参加该市洞阳镇某石灰厂边坡治理验收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该水泥厂请吃,收受水泥厂赠送的土特产。两人均受到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的组织处理。

8.武冈市国土资源局马坪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刘立飞滥用职权乱收乱罚案。刘立飞在任马坪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私自收取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款约34.7万元,已被免去所长职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澧县国土资源局如东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朱东波失职渎职案。2015年上半年朱东波在澧县国土资源局小渡口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与该所职工刘志国共同分管联系小渡口镇董家、杨家等村用地管理,在为董家村居民蒋某某、田某夫妇和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办理建房手续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造成了“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建房的情况,朱东波和刘志国均受到警告处分。

10.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吉庆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吴雄新截留挪用案。2002年4月至2010年3月,吴雄新任吉庆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从事吉庆镇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将其经手保管的门面押金48.9万元公款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开支。吴雄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退还全部赃款48.9万元,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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