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6-08-19 17:20:49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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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郴州中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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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19日讯(记者 龙腾)8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马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其中,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勋焘、胡勋恒一案原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受到马勇非法干预,致使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缓刑3年。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2016年2月18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勋焘、胡勋恒重新提起公诉。郴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且胡勋恒系从犯,决定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罚。8月19日上午,郴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院长)、周力军(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王茂华(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副院长)、刘非(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欣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帮助伪造证据、行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件过程中,在马勇非法干预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1年6个月、2年、1年4个月。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在担任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人时,帮助伪造证据,涂金华、卜江波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2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与帮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件向马勇行贿,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黄治国(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傅力可(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被告人杨超(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民警)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身为公安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傅力可、杨超身为公安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件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

上述案件,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就马勇案一审宣判答记者问

1、据报道,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及相关案件今天已经宣判,请问这些案件为什么在郴州法院审理?

答:被告人马勇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他担任中共湖南省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为了公平审判,此类案件一般都不在被告人成长地、任职地法院审理。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马勇案指定我院审理。又由于马勇非法干预的胡勋焘、胡勋恒案件,以及受马勇非法干预,益阳市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谢德清等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案,胡勋焘、胡勋恒原审案辩护律师涂金华等律师以及胡勋焘、胡勋恒父亲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案与马勇一案相关联,为了更好的审理这些案件,方便查明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全部指定郴州法院审理。

2、请问你院审理胡勋焘、胡勋恒案纠正了原审哪些错误?

答:胡勋焘、胡勋恒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马勇的非法干预,致使该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罪轻判,认定胡勋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定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马勇案发后,经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将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指控,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查明,胡勋焘、胡勋恒均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以我院判决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我院审理主要纠正了原审对胡勋焘、胡勋恒定罪与量刑方面的错误。

3、马勇在胡氏兄弟案中是如何非法干预司法的?

答: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勇应浙江商人胡双福(另案处理)的请求,向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就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益阳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马勇的非法干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原审胡勋焘、胡勋恒的辩护律师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造成益阳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重罪轻判的后果。

4、益阳市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原审辩护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是如何侦破的?

答:2014年2月份,省纪委接到反映马勇在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以权谋私、大肆敛财等问题的线索后,于同年3月份启动调查程序。2015年5月13日,省纪委决定对马勇“双规”,同月18日省纪委将马勇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马勇主动交代了收受浙江商人胡双福所送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并为胡双福儿子胡勋焘、胡勋恒的刑事案件“打招呼”,非法干预司法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马勇的交代,查获益阳市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中受马勇非法干预影响,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以及胡氏兄弟原审辩护人和胡双福帮助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6月对上述人员启动侦查程序,进行彻查。

5、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及相关案件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请问法院是如何保障这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答:对于这些案件的审理,郴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记者旁听了庭审,审理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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