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6名党员干部因失职受处分

2016-06-12 14:21:18 [来源: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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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市对4起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株洲县法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刘丽工作失职问题。

刘丽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任株洲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理株洲县国土局对在白关镇芭蕉村非法占地建房的当事人马云、肖小龙、周质斌、李文全、赵佩阳、张华德和晏兴旺等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在明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没有向国土局交清全部款项,国土局也未出具证明的情况下,为了绩效考核和追求结案率,在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情况下,在“庭长意见”栏签署了“同意结案”的意见,将该案件予以结案,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6年1月,中共株洲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刘丽党内警告处分。

2、株洲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肖龙江玩忽职守问题。

2013年12月,肖龙江在办理宏升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报材料中,未能发现申报资料中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即承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2013年12月,肖龙江作为参与宏升公司“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限额审批”实地核查人员及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把关人员,未认真参与实地核查工作;严重忽视对购销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对虚假的且不符合合同要件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予以认可;没有审查两份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等一些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499645.26元。2016年1月,中共株洲县纪委、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肖龙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茶陵县虎踞镇政府工会主席郭勇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二执勤中队中队长李建文履职不力问题。

2015年2月11日,茶陵县虎踞镇墟上路段发生一起死亡3人、伤5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郭勇毅身为该镇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建文身为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二执勤中队中队长,履职不力,未及时消除虎踞墟上路段赶集时人流量密集、车辆通过时严重威胁行人安全这一安全隐患,对该镇2015“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月,中共茶陵县纪委、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郭勇毅、李建文警告处分。

4、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书记、副局长王国峙、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队长屈卫国监管不力问题。

2014年9月22日15时15分许,醴陵市浦口镇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9.86万元。王国峙、屈卫国明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在违法组织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监管不力。2015年5月,醴陵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国峙、屈卫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中共醴陵市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国峙、屈卫国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2月,醴陵市监察局报请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王国峙、屈卫国开除公职处分。(株洲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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