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之一:坚持高标准 守住纪律底线

2016-04-01 09:29:40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张泽军 李良勇]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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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印发之后,中共中央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准则的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如何刻印?就是要学习领悟,深入实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今天开始,湖南省纪委在湖南日报推出《以案释纪》新闻专版,旨在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新旧条例规定进行对照,对案例进行评析,告诉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应当做,哪些行为不能做,让大家知耻、知止,从而达到遵守纪律、不违反纪律的目的。

1 廉洁纪律要遵守,违反者必受惩罚

【案例1】

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XX,在2000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宣传处长和副厅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5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38万余元;违规以节假日发放福利费的名义将国有资产231万余元私分给个人;违规入股投资足浴城,从事营利性活动,分红获利42万余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从2010年开始与他人通奸,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10月,万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万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万XX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万XX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上述“贪污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分公款”的行为,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万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分则的多个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处分。对“合并处理”的情形,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文字上稍有修改,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本案中,万XX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或者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就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要求全体党员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任何党员都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新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不能假公济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以权谋私。新条例在廉洁纪律中对各种违反规定经商牟利、搞权钱交易、私分公款等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万XX身为某厅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大学毕业生,本应该以所学的知识更好地报效祖国和人民,本应模范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理想信念丧失,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放松了对自己的纪律要求,私欲、物欲膨胀,法纪观念淡薄,从思想滑坡到行为放纵,从收受红包礼金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从违规参股经商牟利到私分公款,一步一步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万XX的行为部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说明他是明知有规定而不收敛、不收手,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顶风违纪行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万XX的教训还告诫人们,公私之间一定要分明,纪律底线一定要遵守,对公家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侥幸妄为,罔顾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都会带来严重后果,甚至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2 权钱交易,法纪不容

【案例2】

刘XX,1972年参加工作,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0月到2011年4月,刘XX在担任省药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后滥用职权,未按法律规定对两销售劣药的公司进行处罚,造成国家罚没收入损失65万余元。2013年4月,刘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刘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第四款关于“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的规定。对刘XX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上述行为,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刘XX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2003年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这是一起典型的权钱交易案例。刘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0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收受财物后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省药监局的职责是把好药品质量关,防止伪劣药品进入市场和医院,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刘XX身为药监局领导,本应当认真用好党和人民赋予他的这一权力,“一切为了人民”,他不但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为人民群众用“安全药、放心药”把好关,而且为了蝇头小利,让劣质药品进入市场,以劣充优、以次充好,让造假者逃避法律惩罚,使人民群众受害;他自己得小利,让人民受损失。刘XX受党教育40多年,从一名农村的孩子,成长为一名厅局级领导干部,很不容易,他之所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从其自身来看,一是自己放松了思想修养,忘记了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作为省药监局领导的职责,抵不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只要有人请托,就不讲原则,不分是非,对需要处罚的劣药假药打招呼不给处罚,对不能放行的劣药假药打招呼开绿灯放行,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却全然不顾。二是没有处理好政商关系。政商关系既是“两条不能交叉的平行线”,又是“亲清”关系。“平行线”关系表明,一旦交叉就容易发生权钱交易。 “亲清”关系则表明,同企业接触交往既要坦荡真诚,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又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刘XX案的教训告诫我们,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做到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廉洁用权,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不能搞权钱交易,否则就可能误国害民,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3 丧失党员条件 必须开除党籍

【案例3】

2006年6月至2015年4月,龚XX在担任某县副县长至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长期吸食毒品,造成恶劣影响;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并造成与一名女性非法生育一孩的严重后果;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7月,龚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龚XX的行为之所以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第一,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关于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第二,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第三,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同时,龚XX的行为还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上述长期吸食毒品、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滥用职权的行为,新条例也作了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该案中龚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多个条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对于“合并处分”的情形,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有明确规定。龚XX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的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每一个党员的基本义务。龚XX长期吸食毒品,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按照规定必须开除党籍。龚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珍惜党组织的信任、人民的重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他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希望,理想信念动摇,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吸食毒品几年,并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与一名女性非法生子,把一名有权色交易的女性调进政府机关,从违纪逐步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龚XX严重违纪违法这个反面典型,告诉广大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树牢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改造,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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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时效问题

执纪时效是指一部新的党内法规实施之后,对之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的适用效力。执纪和执法一样是有时效的,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如何执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从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违纪行为是过去发生的,有的从第一次违纪到立案查处,期间延续10年—15年,这就说明未来几年,不仅新条例要适用,2003年条例也要适用。所以,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第二,“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第三,“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第一,不仅要看新条例的规定,还要看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只要有依据,就属于原来有规定。第二,还要看当时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提出了禁止性要求。第三,还要看在当时中央的会议上总书记是否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对于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加重处分”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给予处分的,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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