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秦希燕代表(左二)、傅莉娟代表(左三)、黄志明代表(右二)、冯丹藜委员(右一)做客“热点面对面”会客室。湖南日报记者 赵持 摄
3月11日,泸溪县白羊溪学校,志愿者为孩子们穿上校服。当天,麦田计划扬州分社、扬州亿鑫公司爱心志愿者来到大山深处的白羊溪学校捐赠校服,圆了苗乡孩子们的“校服梦”。
向民贵 莫伯芳 摄影报道
3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陶家山社区,孩子们载歌载舞,为残障人士表演节目。当天,该社区举行了“阳春三月锋尚行·携幼助残献爱心”活动。 湖南日报记者 唐俊 摄
文稿整理 湖南日报记者 唐婷 张斌
主持人:杨柳青
统筹:夏似飞
【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傅莉娟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秦希燕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万家丽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 黄志明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侨联副主席、香港新青年出版社董事长 冯丹藜
【提要】
备受关注的慈善法草案在此次全国两会上被提请审议,迅速成为两会热点话题。普遍认为,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将开启一个依法行善新时代。如何让“慈善之路”更宽、更多、更畅,代表委员们有很多话说……
【观点】
1 慈善之路既有感动,也有困惑
主持人:中国人一直有扶危济困的传统。有句话叫“慈善的不是钱,而是心。”我们知道,几位代表委员都各有慈善之举,能否分享下你们的慈善故事。
黄志明:慈善法的出台,对慈善事业将是很大推进,募捐渠道会更加畅通。我曾当选长沙十大慈善人物之一,感觉在募捐过程中有不少苦恼。例如,我们向受灾地区捐款,由于渠道不畅通,想捐却捐不出去,资金最后还是回来了。还有,个别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募而不捐也不鲜见。
秦希燕:我们从2003年就开始为农民工免费讨薪,提供各类法律援助服务,在贫困地区的学校开展捐赠。通过我们的帮助,农民工能够拿到工资,安安心心回家过年,那种感动,记忆深刻。
傅莉娟:我个人帮助过贫困学生,救助困难家庭和老人。以前在社会群团组织任职时,还接受过境内外慈善组织的捐赠,用于建希望小学、救助贫困儿童。我的感受很深,慈善需要社会广泛支持,希望有更多慈善家、企业家来做慈善。但也有困惑。比如,资金使用还有不公平、不透明的地方,这影响了捐赠人对慈善的信心。
冯丹藜: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从父母手上接过的责任。这么多年,我跟湖南有着非常深厚的渊源和感情。湖南发生各种灾害,每一次捐助我都有参与。国家授予我“中国儿童慈善家”的荣誉,但我感觉真的做得太少。
慈善法的出台,我觉得太及时了。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能遗忘那些还陷于贫困的人们。慈善立法,对我们这些热心公益慈善的人来说,是一颗“定心丸”,让我们更有动力参与到这个事业中来。
2 慈善立法有里程碑意义
主持人:刚才几位谈到慈善之路有很多付出、很多感动,但也有不少苦恼和困惑。那么,慈善法的出台是否能解决你们的苦恼?慈善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黄志明:这些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额已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人民币,达到1000亿元左右。
慈善法出台的现实意义在于,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
秦希燕:慈善法是有里程碑意义的。这部法律的出台,首先是适应慈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有捐赠法,但是由于缺少完整的慈善法,有很多不规范的慈善行为,对慈善信誉损害很大。从国际经验看,英国在400年前就有了慈善法,对慈善事业发展推动作用很大。
慈善法的出台,也是依法治国、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需要。还有一点很重要,慈善法将有力助推我们正在进行的脱贫攻坚伟大事业。
傅莉娟:慈善法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就是通过立法倡导全民慈善。并不是有钱才可以做慈善,只要有慈善的心,慈善的行为,有钱的出钱,没钱的出力,全社会都会为你点赞。慈善法是一种正面的倡导和引导。一个人,不单要运动身体,还要通过慈善行为滋养心灵,这才是一个真正健康的人。
3 “行善之路”更宽、更多、更畅
主持人:此次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强调了大慈善的概念,从慈善组织的规范到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都有明确规定,几位觉得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
秦希燕:我第一次读到慈善法草案,确实有眼前一亮的感觉。
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组织取消了主管单位,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公募权限有所放开,符合慈善组织要求达到两年就可以进行公募,还放宽了对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限制。
另一大亮点,是允许慈善基金可以开展公益信托,将打开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使慈善事业能够运用金融工具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草案还明确规定慈善不能强制性摊派,强调自愿原则。要求信息必须公开,政府要公开对慈善组织的登记、检查等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捐赠计划、年度报告、财务计划等。明确责任。
傅莉娟:慈善法草案每一章每一点都让人耳目一新,感觉到“行善之路”更宽、更多、更畅了。
慈善法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亦即现代慈善。不仅包括传统认知中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还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这一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我感受最深的是对慈善组织的规范,明确设立门槛、条件,符合一定条件,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才能开展公开募捐,还有信用资质、等级的分级。两三个人组成一个小团体,就公开募捐是不行的。同时,运营过程所有行为必须依法合法,不合法不合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 公开、公平,让慈善更阳光
主持人:当下有一种现象,由于不够公开透明,一些慈善组织不受公众信任,甚至引发信任危机。如何规范和破解,让慈善更阳光?
傅莉娟:一些慈善领域确实存在这样一种信任危机。哪里发生了灾害,很多企业和志愿者宁愿自己几个人、几台车跑到灾区去直接救灾,也不愿意通过慈善机构统一捐赠。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害还是在于规范,公开、公平,阳光就能洒进来。
慈善不是一件高不可攀的事情,要培养全社会的大慈善,慈善组织门槛不能太高,但必须加强对慈善组织运营的监督。慈善法出台后,将对慈善组织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明确规定必须公开财务报表、必须纳入审计范围,明确禁止骗捐、诱捐等行为,一旦发现慈善组织有违规活动,或者侵吞、损毁捐赠财产的行为,从严处罚。
所以,我想,我们的企业、公众还是要树立起对合法慈善机构的信心。自己跑到灾区去,不但增加行善成本,对灾区来讲也是负担。前不久我看到一个新闻,广东一个白血病女孩通过公众募捐,两个小时之内获得了125万元的捐助。但还有更多的白血病孩子,还有更多的孤寡老人需要救助,怎么办?还是要通过慈善组织,广泛地凝聚全社会的慈善力量,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黄志明:我认为,规范慈善行为有四句话,一是门槛不要太高。二是信息要公开。三是渠道要畅通。四是管理要严格。
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完全可以运用大数据来管理、规范慈善机构,慈善协会、企业、个人全部登记在册,募回来多少、捐出去多少,清清楚楚。通过“互联网+慈善”进行系统化管理,让慈善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冯丹藜:我很同意刚才两位所说的,做公益慈善是没有门槛的,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但全民参与,还有个全民普法、护法的过程。
比方,我信任一个慈善组织,想表达爱心,但不图回报,捐了钱也不留名就走了。从个人愿望来说这是好的,但却留下了漏洞。为什么?没有索要发票。我认为,不管捐多少,捐给哪个慈善组织,只要捐款了就应该有捐款发票。这就是一种监督、一种规范。
我从精准扶贫联想到,做慈善也要精和准。如何做公益慈善,其实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目前国内的公益慈善,往往是发生了一个突发事件后,爱心集中爆发,而平时却“无声无息”。这一点需要调整。每个慈善组织都应该有明确的长期目标、有专业人才、有项目可行性分析,让慈善“细水长流”。
5 慈善立法,将成开门立法典范
主持人:慈善立法整整走了10年,即将“修成正果”。有观点认为,这不仅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里程碑,也是立法的重大突破。对此如何看待?
黄志明:慈善法的起草过程,是社会立法系统中开门立法的一个典范。
我们了解到,这次慈善立法的参与度是相当广泛的。起草组参与的各种形式的立法讨论达几十场次,几乎是每周都要参与讨论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会的人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各类学者、中外专家、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慈善家等。仅仅是专家们起草的立法建议稿及修改建议稿,就有多部。慈善理论界所组织的各类专题讨论组,更是推进了许多问题的深度论证与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以法律名称为例,一开始原定为慈善事业促进法,而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起草组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将名称就定为“慈善法”以加强该法的规范性。
秦希燕:去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慈善法是立法法通过之后,首部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也是一种宣示。
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如此也更容易凝聚共识,提升敬畏法律的公共意识。
主持人:对慈善法草案,还有哪些修改完善意见?
秦希燕:这一段时间,我认真、反复研读了慈善法草案,总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80多条具体修改意见。
我建议慈善法将提供无私法律援助的行为,单列为慈善活动之一。为什么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关键是要有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没有法治意识,导致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慈善募捐的数额。进行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意识,是慈善活动的必要内容。
【故事】
湖南慈善立法探索走在全国前列
湖南日报记者 唐婷 张斌
在慈善立法和配套工作方面,湖南走在全国前列。
2010年,湖南出台了《湖南省募捐条例》,对募捐管理、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又出台了《湖南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迄今为止,湖南省具备公募资质的机构共有109家,其中省本级的有20多家,以教育基金会最多。在慈善立法方面,湖南进行了有益探索。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早几年已经取消,符合规定的公共慈善组织可在社会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在网站信息公开方面,湖南设有湖南募捐信息管理公开专栏,慈善募捐、公益组织等相关信息均能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