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命扛在肩上,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坚持依法履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连日来,法治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法治“获得感”应和百姓如影随形
湖南日报记者 陈昂 张斌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谈及法治建设,代表委员们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就是我们的使命担当。要让法治“获得感”和百姓“如影随形”,时刻做到可感可知。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民进省委主委 谢勇——
法治保障公平正义,群众才会有法治“获得感”
过去提到法,人们往往认为这是管人的,要求人们服从、遵循,仿佛是异己的外在强制力。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要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十八大以来,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改革中前行,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多、更容易、更直接地从法治秩序中产生获得感。
这几年,我们在制定修订老年人权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过程中,首要目标就是确保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立法议题选定开始,就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立法草案出来后,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意见,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来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的标准。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在参与中也会产生获得感。
最近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比如强制报告制度、临时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来防范与制止家庭暴力这个社会顽疾。这些措施出台后,还得靠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化组织来落实。只有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执行到位,人民群众从法治秩序中才能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最直接的来源我想是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选择前往法院处理纠纷,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期盼与信任,希望法院能依法给出公正的处理结果。并不是所有纠纷的处理结果都能够双赢,有胜诉必然也有败诉。但败诉方通过参与庭审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裁判。这样的处理结果,表面上看,败诉方失去了利益,但实际上,也会发现自己获得了法律的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从法治秩序中有更多、更真切的法治“获得感”。
全国人大代表、省司法厅副厅长、
民革省委副主委 傅莉娟——
法治“获得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通过这几年的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的开展,老百姓在法治创新中有了更多的获得感。
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我们通过行政审批权下放、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服务公共平台的建设与政务公开,明确与简化了办事流程,增进了透明度,提高了效率。对老百姓来说,这就是获得感。
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我们通过加强立体防控、多方联调,老百姓维权渠道更通畅了,公共安全感更扎实了,整个社会环境明显好转。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同时,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着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做到应援尽援;同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律师和法律基层工作者队伍,确保老百姓需要法律服务时都能找得到人。
我们开展了“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直接把律师、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送到老百姓家门口。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建设,比如对困难群体减免诉讼费。
我们还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引导老百姓通过正当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民告官”案件数量增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及时应诉,法院公正审理,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让老百姓对法律的期望值增大、对法律的信仰不断增强。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能增强老百姓对法律的信心,亲身感受到自身价值与尊严获得了维护。在法院这条最后的防线上,能给老百姓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老百姓就会感觉到人格尊严得到应有的尊重、价值得到体现。
我想,这就是法治的获得感,也是构建整个和谐社会的基石。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省委副主委
朱建军——
优化司法环境,让百姓更有“获得感”
让百姓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
优良的司法环境,既是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良好开局的重要保障,更是持续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展示对外形象的权重指标。稳步推进、实现经济结构性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展示我国的国际新形象,都必须优化司法环境。
为优化司法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国家过去推出了多项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年,大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百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带来了极大方便。
但是,我们仍要看到,各地仍然存在司法环境复杂、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象。例如,“案多人少”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司法机关还要承担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造成办案质量没有保障;一些地方仍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不公开、不透明、效率低下、部分司法人员作风不良等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履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一要坚持依宪司法,减少司法机关职能外事务,建议国家出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具体办法,强调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心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二要修改、废止违背司法权运行规律的考核制度,制定司法人员公正行权的制度措施,排除妨碍公正司法的干扰。三要推进司法公开。如全面公开权力清单、案件办理进程、裁判文书、执行结果、经费开支等信息,让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存在和违法必究的法律尊严。
(湖南日报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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