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长沙大病保险可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20万

2016-02-27 09:14:26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静]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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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2月27日讯(记者 李静)2015年底,大病保险已经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暨培训会议上获悉,市本级将率先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4月30日之前基本完成2015年大病医保追偿工作。

  补偿: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20万

  按照2015年12月印发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大病方案》),长沙市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另外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大病方案》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符合补偿政策的部分,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个自然年度即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周期(普通居民是当年1月至12月内,大学生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参保人员可以累计起来一起报销。比如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并没有达到起付线2万元,无法进行大病报销补偿,但第二次住院又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两次加起来累计超过2万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就可以一起进行大病报销补偿。

  追偿:补偿起付线等按《大病方案》执行

  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制度与基本医疗报销制度衔接,简化报销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自4月1日起,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长沙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如符合大病保险政策,即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即时结算。

  2015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15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可进行大病保险追偿。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照《大病方案》规定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未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范围。

  符合大病保险追偿政策的城乡居民,可携带大病补偿需提交的资料,前往长沙市本级、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开福区、高新区等医疗保险经办窗口进行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将收集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随后市医保局将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费用审核,审核无误后补偿款将直接支付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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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病补偿需提交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长沙银行卡或长沙银行存折复印件;

  (3)医疗保险手册(卡)复印件;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已在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病人提供《长沙市城乡居民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支付单》(加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5)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长沙市城乡居民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支付单;

  (7)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

  2。行动不便参保人员和已故参保人员由他人代替申报的需提供材料

  (1)行动不便的需填写相关授权书;

  (2)参保人员身故的需提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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