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 规范投资

2015-12-17 08:54:14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周帙恒 贺佳]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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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湖南日报12月16日讯 (记者 周帙恒 贺佳)省政府日前下发《湖南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审计等多个方面,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责任制管理,力求从源头上杜绝政府“任性”投资,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办法》,当项目投资概算超批准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研报告,未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以概算作为项目的最高控制额,超过概算10%(含)或调概金额超过2亿元(含)的,应先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共同确认,经项目概算审批机关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对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概算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如因项目管理不善所致,应追究项目法人等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项目法人当年评先创优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设计变更超过总投资10%或单项工程20%的,如因设计不到位所致,除按有关规定原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外,应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年度信用评价。单项工程建安费超过原概算10%的,如因监理不到位所致,应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年度信用评价。

《办法》还明确,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资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采取依法收回政府资金和项目建设经营权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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