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针对轻微家暴行为发出首例家庭暴力告诫书

2015-11-28 09:31:05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苏莉 金慧 姚学文] [编辑:戴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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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11月27日讯(苏莉 金慧 姚学文)27日,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就辖区袁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决定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发放。这是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例告诫书,也是我省第一例家庭暴力告诫书。

11月25日,长沙市发布了由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妇联联合制定的《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全市组织实施。根据该办法,告诫制度只针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与行政处罚进行紧密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处罚的家暴行为按法律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暴行为予以告诫。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也可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涉家暴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11月26日,长沙市砂子塘派出所接到了受害人陈女士报警,称因家庭暴力在11月14日报警处理后,丈夫仍威胁自己,自己现在也不敢回家。长沙市妇联了解案情后,同砂子塘派出所会商,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砂子塘派出所决定,对加害人发放告诫书进行告诫。这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也成为了全省第一例家庭暴力告诫书。

据悉,长沙市明确全市18个派出所作为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示范派出所。每个派出所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的民警。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后,可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向加害人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组织对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进行回访。如果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据长沙市妇联负责人介绍,今年,长沙市公安“110”涉及家暴力行为报警数1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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