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湖南法庭上首邀“代理家长”参与庭审

2015-11-27 15:19:33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邓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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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胡淋伟

昨日,宁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普通而又特殊的盗窃案件:说它普通,在于此案案情简单;说它特殊,则因为这是我省法院第一次邀请“代理家长”参与庭审——因为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已离异且不愿意露面,宁乡县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潘润兰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理家长”出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

据了解,这是宁乡法院启动“代理家长”到庭参与庭审的首个案例,也是湖南法院的首次尝试。

案情:专偷小商店,没钱就偷烟

此案的被告人小周,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现金、香烟等财物,盗窃数额共计5328元。据了解,小周一般都是到小超市内,有钱偷钱,没钱就偷香烟。2015年3月的一天,他和同伙在岳麓区雨敞坪镇偷走和天下、芙蓉王香烟数条,价值2500余元。今年4月23日,小周和同伙在宁乡县东湖塘镇一家商店盗窃时,被群众现场抓获。

小周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开庭时需要法定代理人出庭。而据其交代,其父母早已离异,且双方都不愿意出庭。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征得小周同意后,宁乡县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同时,选择了熟悉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潘润兰作为小周的“代理家长”出庭。

“我主要是帮助孩子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并在诉讼过程中与法官一起对他进行法制教育,使他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潘润兰在昨日的庭审中发表意见。她认为,造成小周犯罪的原因还包括其父母离异,缺乏管理,有一部分家庭原因。

最终,小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代理家长”利于失足少年重获新生

宁乡县法院院长张帅介绍,“代理家长”到场,指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审判时,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愿意到场时,为维护这些失足少年的正当合法权益而指派合适的成年人担任其“代理家长”,代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

根据要求,“代理家长”应该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心理知识。

“引入‘代理家长’制度后,法院可在未成年被告人亲属无法到庭的情况下,邀请有爱心、具备法律知识,又有未成年人教育实践经验的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临时家长’到场,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健康成长,提高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张帅表示,这些“代理家长”在开庭前会开展社会调查及心理调适,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成因,消除其不良情绪;在审理时协助法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判后进行持续的帮扶工作,避免他们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遭受歧视等不公正待遇,更加有利于失足少年的改造和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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