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个人拟按工资8%缴纳养老保险

2015-11-03 09:00:47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月红] [编辑:刘颖]
字体:【

《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个人按工资8%缴纳养老保险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11月2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长沙市人社局起草的《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据《意见稿》,自2014年10月1日起,长沙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外,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缴纳20% 个人按工资缴8%

据《意见稿》, 此次改革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稿》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改革前后如何衔接?根据《意见稿》,这次改革拟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老人”:改革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记者 陈月红

释疑

1

换单位养老金怎么转?

据《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接续分两种情况。

一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

如何缴纳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员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对于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意见稿》也有调整,提出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