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富民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0.发挥群团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动员作用。群团组织要致力发挥团结动员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作用,把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作用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以全面小康建设为主战场,紧紧结合自身职责,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和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模范职工之家、“工人先锋号”创建等活动,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支持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知识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工作,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业创优。完善应急动员、应急救护、公益募捐等行动机制,在保障重大任务、支援抢险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动员所联系群众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发挥群团组织对外交流的优势,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残联、省贸促会、省红十字会、省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省台办、省民宗委)
11.发挥群团组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促进作用。群团组织要坚决拥护并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引导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巩固和扩大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厚群众基础。深入研究各项改革对各类群众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参与就业、分配、社保、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等具体政策的制定,及时反映群众愿望呼声,注意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群众更多更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委改革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社科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
12.发挥群团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支持加强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群团组织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开展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扶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引导各类群体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
13.发挥群团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协商、参与和监督作用。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宽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的渠道,规范人民团体参与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形式。政府可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加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在密切联系群众、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和谐中的作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的联系。
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充分尊重群团组织在界别组成中的提名确定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要事先征求人民团体的意见,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适当增加一线优秀职工、青年、妇女、劳动模范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围绕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村(社区)妇女、青年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村(居)民代表中确保女性三分之一以上,村(居)“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一名35岁以下青年。
群团组织应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代表和组织所联系群众参与协商民主,通过多种方式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参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引导所联系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14.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强省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群团组织要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汇聚强大正能量。不断推动群团文化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群团文化阵地在活跃群众文化、引导群众思想方面的积极作用。适应社会文化需求的新变化和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新期待,多提供群众看得懂、买得起、用得上的文化产品,着力打造一批反映时代要求、具有湖湘特色、代表湖南形象的文化艺术精品。加强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文化人才激励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等群团组织)
15.发挥群团组织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投身“四化两型”建设,着力推动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建美丽湖南。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志愿者行动和“两型”家庭社区创建等活动,引导群众增强环保节约意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引导群众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动员群众投身节能减排劳动竞赛、推广先进操作法和优秀技术成果,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引导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治。(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工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
四、支持群团组织加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工作
16.支持群团组织引导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领全社会崇德向善、敬业诚信、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明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和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引导广大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团日、“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等活动,加强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奉献社会。推进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传统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育良好家风,以好的家风支撑起良好的社会风气。支持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最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科技、文学艺术、新闻宣传、法律、教育、社会等领域工作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持久内生动力。(省文明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
17.支持群团组织建立健全服务群众体系。加强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广泛、快捷有效的服务群众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双联”帮扶、医疗互助、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助学支教、心理疏导、婚恋交友、生育关怀、居家养老等服务,使群团组织真正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科技工作者之家、文艺工作者之家、残疾人之家和侨之家等。加强教育培训,完善组织管理,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残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18.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把更多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群团组织办理,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路径和实现形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支持群团组织承接各级政府为困难职工、困境青少年、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单亲母亲、计生困难家庭、受灾群众、困难归侨侨眷等群体提供的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社会化服务。支持群团组织培育发展专业社工机构和社工队伍,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安创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联动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
19.支持群团组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完善群团组织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社情民意调查研究、群众诉求反馈等制度,发挥好维权热线作用,举办“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娘家”等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严格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群团组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权益保护机制。支持群团组织切实履行代表维护职能,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依法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职工维权律师团维权行动、“12355阳光行动”、“三八”维权周等维权活动,构建务实有效的维权服务体系,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职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县以上群团组织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群众权益维护平台,不断提升维权工作实效。(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侨联、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信访局)
五、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20.加强群团组织阵地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群团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把工人文化宫、科技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艺馆站等群众活动阵地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综合性群团服务阵地。要统筹管好用好现有各类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将群团组织所属的活动中心、培训基地、幼儿园等服务阵地纳入政府公益事业,将扶贫济困、促进就业、应急救护培训等平台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服务。(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1.完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应该落实到位,重点向基层倾斜。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机制。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省市县要按照所辖地区青少年、妇女的总人口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分别划拨青少年、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确保乡镇(街道)工会、团组织、妇联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且各不少于2万元。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群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团组织的工作经费,按不少于本单位青年干部、职工工资总数的2%标准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22.鼓励群团组织各类社会事业发展。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群团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省职工扶贫基金、省青少年发展基金、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省红十字人道救助金、省文艺发展基金、省华侨公益基金、省残疾人福利基金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23.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加强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立法,着力完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努力构建以宪法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活动时,应邀请同级群团组织参加。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指标和主要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科协等群团组织)
24.努力形成群团工作合力。省内主流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群团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大公益宣传支持力度,传递社会正能量。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报刊、网站的指导宣传,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组织、人社、教育、卫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群团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把承担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建设好。(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群团组织建设
25.创新群团工作机制。尊重群团组织性质、特点和规律,支持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有效覆盖面为目标,在巩固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建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同时,探索加强党和群团组织共建机制。群团组织领导机关要改革和改进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指导群团组织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方式,加强群团组织的非层级化组织载体建设,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领域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延伸组织体系,创新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思路和模式。加强高等学校群团组织建设,更好联系、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教师。(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
26.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县级和县级以上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新进班子成员任职培训等制度,全面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职数选优配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群团组织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尽快配齐。在市级及以上群团组织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市州和县市区总工会主席人选可从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常委会党员副主任中提名,按照法定程序兼任。各级产业工会主席(主任)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配备,是党员的进入行业(系统)党组(党委),没有进入党组(党委)的应列席党组(党委)会议。强化上级群团组织对下级群团组织的协管力度,各级党委在调整群团组织正副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换届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群团组织的意见,并实行联合考察。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推荐中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结构要合理优化,群团组织领导班子、相关工作部门、下属单位的兼职比例可以适当增加。[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27.加强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不同于党政干部的群团组织干部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群团组织干部选配条件,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遴选工作人员或者采取聘用、兼职等方式吸引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县级团委、妇联机关一般配备5名以上专职干部,其中常住人口为20万以下的县市区不少于3名。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要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配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推进群团干部跨系统多岗位交流,加强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干部双向交流。建立青年、妇女人才库,把群团组织建设成为培养输送优秀干部的重要基地。支持各级群团组织定期开展干部队伍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妇联组织的现象。(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28.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选好配强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由其领导班子成员专(兼)任,其中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工作人员按专职配备。把社会化职业工会工作者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序列,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作用,使其成为基层群团工作的主力和骨干。完善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表和委员履职述职制度和直接联系群众、接受群众评议制度,严格按照群团组织章程进行换届,换届中选举产生的班子成员任职年限、年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落实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并与其他村委会委员报酬同渠道、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乡镇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工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29.不断改进群团组织工作作风。各级群团组织要严格遵循“三严三实”要求,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根本的工作作风,推行群团干部直接联系基层群众制度,坚决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群团组织领导机关干部要带头树立经常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真情同群众交友的好作风,竭诚为群众服务。[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
30.提高群团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做好群团工作的新要求,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群团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树立以群众为本的理念,健全依靠所联系群众推进工作制度。以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法开展工作,组织活动请群众一起设计,部署任务请群众一起参与,表彰先进请群众一起评议。积极支持群团组织运用新媒体手段创新引导服务群团工作的路径和载体,提高网上群众工作水平,整合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群团网站,推进群团组织与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的合作。加强群团网评员、网宣员、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培训管理和快速动员机制,综合运用维权热线和网络论坛、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网上引导和动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