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男子身份证遗失后未挂失 竟成"诈骗犯"

2015-07-09 09:35:23 [来源:红网零陵站] [作者:何海洋] [编辑: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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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零陵站7月8日讯(通讯员 何海洋)若自己的身份证遗失,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应该是立即前往公安局进行补办,然而,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珠山法庭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吕某遗失身份证并立即补办后,却因涉嫌诈骗坐上了被告席。

诈骗短信

案中的原告帅某诉称,自己长期在广东东莞打工,有一天手机上收到了自己中奖的短信,因缺乏社会经验,听信了中奖信息。按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了5万元,说是中奖需要缴纳的“税款”,汇款后,犯罪嫌疑人便与帅某断了联系。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帅某向广东东莞公安局报了案,当地民警接到报案后查询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结果显示,该涉嫌诈骗的银行账号开户名就是家住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的吕某!

然后蹊跷的是,被告吕某在辩称中表示对此完全不知情,自己也没有这个银行账户。经调查取证发现,原来吕某在外打工时因疏忽不小心将自己的身份证遗失,遗失后吕某立即告知老家的母亲让其对身份证进行了补办,然而,对遗失的身份证并没有进行挂失。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身份登记制度,将身份证进行补办后,若没有对丢失的身份证进行挂失,之前的身份证依然能正常使用,而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这个空子,将吕某丢失的身份证去银行开了户,从事诈骗活动。

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该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没来得及将帅某转账的5万元取走,公安局依法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但由于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抓获,公安局并未结案,原告帅某并没有权限将属于自己的5万元取走,对此才起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判令吕某归还属于自己的5万元。

对此,承办法官仔细查明了案件事实并审读相关法条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帅某与被告吕某素不相识,也无经济往来,原告在受骗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人民币5万元转入用被告身份证开户的账户内,被告吕某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吕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银行账户内返还原告帅某人民币5万元。

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对被告吕某进行了释法工作,告知整个诈骗活动与吕某并无瓜葛,不要过于担心,法院判决判令的5万元仅仅是将犯罪嫌疑人利用吕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户内的钱划拨给帅某,对吕某来说并没有任何利益损失,对今后生活也没有任何影响。听完法官的话后,吕某的担心才烟消云散,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一起因身份证遗失造成的误会终于因此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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