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煤老板许诺好处费 国企“内鬼”改数据

2015-01-30 09:27:10 [来源:长株潭报] [作者:记者 刘平]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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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样产品的好坏,客观数据指标最有说服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少人就盯上了数据“注水”。石峰区一家企业的供热厂,女子鲁某某因为收受煤矿企业贿赂,利用担任供热厂分析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给煤炭发热值数据“注水”,为煤矿老板谋取不正当利益。

  煤老板找国企技术员求关照

  何某某是一个煤老板,经营着江西省上栗县某煤矿,为石峰区某国有企业的煤炭供应商。

  因为同行竞争激烈,2008年初,何某某找到该国企供热厂综合办技术员向某某(已被诉),请向某某关照,帮其虚增送检煤样的发热值,并许诺给予其好处费。

  向某某因不直接负责煤样分析,便找到供热厂分析室分析员鲁某某商量,互相配合在煤分析过程中帮何某某的煤虚增发热值。鲁某某同意并按2元/吨收取好处费。

  分工合作,虚增煤样发热值

  鲁某某与向某某分工配合,向某某利用其在煤炭样品分样、编码、送样的职务便利,分辨出哪个编码是何某某的煤样,在煤样送到供热厂分析室做分析时把何某某煤矿的编码告诉鲁某某,鲁某某在分析室计算煤样热值时直接在煤样编码的数值上虚增发热值,然后把虚增的发热值交给向某某与质检部对样。

  同时,向某某利用其监督分析结果的职责,在查样时尽量少查或不查何某某的煤样,或采取查样之前把何某某的煤样编码告诉鲁某某的方式,使虚增发热值的事不被发现。

  本报记者刘平株洲报道

  □贿赂

  “好处费”升级2元/吨开到5元/吨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何某某为了感谢鲁某某和向某某帮其虚增煤炭的发热值,从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何某某共送给向某某人民币42500元,向某某收受何某某送的钱后,按照2元/吨的标准给鲁某某“好处费”,鲁某某分五次获得“好处费”17000元。

  2008年9月,因向某某担心何某某煤质量太差,不愿意再帮何某某,何某某便联系鲁某某,请求鲁某某帮忙提高发热值,鲁某某答应帮忙,何某某承诺按5元/吨给鲁某某提成。

  鲁某某凭着分析何某某煤样外观经验以及分析煤样挥发份、灰份、焦渣特征的数值,判断出何某某煤样的编码。分析计算煤样发热值时,鲁某某在何某某煤样数值上虚增100大卡左右,然后把虚增的发热值交向某某与质检部对样。

  2008年10月份,何某某共向株洲石峰区某国有企业供煤2259.96吨。为感谢鲁某某的关照,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何某某送给鲁某某人民币11000元。

  □宣判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免予分析员刑事处罚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鲁某某在检察机关询问其关于向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鲁某某在检察机关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鲁某某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分析员,属于技术人员,且并非从事公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鲁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在协助调查向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在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期间,鲁某某与向某某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为烟煤供应商何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二人均收受何某某所送好处费,其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鲁某某并非直接与何某某联系,其不知同案人向某某分赃情况,且其实际分赃相比向某某的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鲁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遂依法作出判决,鲁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鲁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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